洞察解析

108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莊瑜敏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許淑惠經理

隨著新年度的開始,各家企業已開始規劃依法應於6月底前召開之108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新修訂之公司法已於107年11月1日施行,另相關證券法規的修訂及近期有關公司登記或證券主管機關發布之函釋或行政管理措施,可能影響今年公司股東常會應提列為討論的議程。為協助企業快速掌握及瞭解最新法令更新規定,並得以順利籌備今年股東常會的召開,本文謹就相關議題及應注意暨辦理事項重點分析供參。

公司法修正

一、公司章程應配合修正重點

107年公司法修法對便利新創事業籌資與經營權之穩固、健全董事會運作及管理機制、落實股東權益保障、員工獎酬給付多元、放寬盈餘分派次數等,均大幅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的規定。惟前開各項機制亦須配合於公司章程載明,始得適用。因此,公司應予檢視原有公司章程條款及考量經營政策的需要,事先規劃並將修正章程納入股東常會議案討論,以符規定。有關公司章程應配合修訂事項如下:

公司法修正重點

新修正規定

適用對象

公發公司

一般公司

排除轉投資限制

(第13條)

刪除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規定,無須於章程載明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資本額40%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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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第129、156-1條)

1.   公司章程應載明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或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2.   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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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特別股權利義務

(第157條)

章程得訂明:

1.  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2.  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3.  特別股轉換成複數普通股。

4.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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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酬給付對象

(第167-1、167-2、235-1、267條)

章程得訂明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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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視訊會議

(第172-2條)

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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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數

(第128-1、192條)

章程得訂明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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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人數

(第128-1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之公司得於章程規定不設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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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第192-1、216-1條)

1.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載明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公開發行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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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集期間

(第204條)

1.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召集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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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書面行使表決權

(第205條)

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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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盈餘分派

(第228-1條)

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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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第392-1條)

1.   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2.   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

3.   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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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列股東提案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公司法新增第172條之1允許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得以電子方式提案,公司可斟酌其設備是否備妥而決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並於公告中載明,以利股東使用。另為呼應企業善盡其社會責任之規定,明訂股東提案如係為促使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股東會議案。

三、擴大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

有鑒於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均屬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且影響股東權益至鉅,修正後之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將前述事項強制納入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規定股東會召集通知記載事由外,亦應說明其主要內容。該項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開會通知,以利股東依循網址進入網站查閱。但公開發行公司除履行公司法規定外,另應遵循證券交易法或各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股東會開會通知應列舉之各項召集事由請參考下表所列:

 

        討  論  或  選  舉  議  案

適   用   對   象

上市櫃公司

公發(含興櫃)公司

一般公司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公192、216)

V

V

V

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公277、316)

V

V

V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公240、241、證26-1)

V

V

V

減資

(公168、168-1)

V

V

V

董事競業許可

(公209、證26-1)

V

V

V

出租、讓與或受讓重要業務或資產

(公185)

V

V

V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公156-2)

V

V

 

私募普通股、私募特別股

(證43-6)

V

V

 

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公248-1、證43-6)

V

V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267、募發60-2)

V

V

 

發行以低於市價(每股淨值)之員工認股憑證

(募發56-1)

V

V

 

上市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以低於實際買回均價轉讓給員工

(買回辦法10-1)

V

 

 

上市櫃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

(交易所營業細則48-3、櫃買中心業務規則8-2)

V

 

 

四、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其他適用規定

有鑒於資訊科技發達,公司法新增第172條之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同時為使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可達表決權數,增訂第175條之1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可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依約定行使股東表決權,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之表決權數,也有助決策效率。

 

證管法令遵循重點

一、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

金管會目前已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10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08.12.31前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為強化公司治理依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金管會函令規定,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9.1.1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但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再設置。另,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應依上市櫃審查準則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符合前述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條件之公司,應預先規劃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三席)席次,並檢視章程及董監事選舉辦法之規定,若有因此須修改公司章程及董監事選舉辦法者,宜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前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另為避免審計委員會於議案表決時產生適法性爭議,建議獨立董事員額採單數設置。

適  用  對  象

適  用  時  程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10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

l   108.12.31設置完成

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

l   109.1.1實施

l 若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初次申請上市、第一上市、上櫃及第一上櫃之公司

l   107.1.1實施

二、強制興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自108年起申請登錄興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另依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金管會函令規定,自109.1.1起所有興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興櫃公司依其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即興櫃公司應自111年全面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應載明於章程,若公司計畫於109年申請興櫃,應預先檢視現行章程,並配合至遲於108年股東會修正相關條文,以免影響股票掛牌之時程。

三、擴大強制採行電子投票

目前全體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已強制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因此,全體上市上櫃公司於108年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應載明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之方式,以為適法。

依上市上櫃審查準則規定,初次申請上市上櫃之發行公司或股票第一上市上櫃之外國發行人,應於公司章程載明電子投票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及董事、監察人選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等事項,始受理其上市上櫃之申請,若公司計畫於109年申請上市或上櫃,應預先檢視現行章程,並配合至遲於108年股東會修正相關條文,以免影響股票掛牌之時程。

再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二項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因此,各上市櫃公司需注意,若股東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之比率較高,應事先審慎因應,以免原定議案之修正或臨時動議表決時,未能達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虞。

另,金管會為便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督促企業落實公司治理,將配合電子投票之採行,推動董監選舉採提名制,並規劃給予一年修正章程之緩衝期,要求自110年起,全體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提名制。

四、初次申請上市櫃之審查要點

依上市櫃審查準則規定,初次申請本國股票上市櫃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及「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申請上櫃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6億元者,不在此限)」載明於公司章程,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櫃。

另,參照我國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擬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應於公司章程訂定:公司上市櫃掛牌後,若參與合併後消滅、概括讓與、股份轉換或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存續、受讓、既存或新設之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五、上市上櫃公司之子公司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

    為使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更充分瞭解上市上櫃公司之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相關事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正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對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預計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對上市上櫃公司之影響、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預計降低之持股比例、價格訂定依據、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以及是否影響上市上櫃公司於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繼續上市上櫃。前述召集事由應由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後,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上市上櫃公司因其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降低對該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達上市櫃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於三年內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見書。上市上櫃公司應將前項意見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式、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及是否影響上市上櫃公司於證交所 / 櫃買中心繼續上市上櫃等項目,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述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該項所列相關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違反規定者,證交所、櫃買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請上市上櫃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六、提高英文資訊揭露比率

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為推動提升資訊揭露品質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整體資訊揭露之透明度,交易所及櫃買中心規定,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常會其外資持股比率達30%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揭露英文財務業務資訊,自108年起應公告申報英文版「年度財務報告」、「年報」及「股東會議事手冊」,若股東臨時會於108年度期間召開者,亦應比照辦理。符合條件之上市櫃公司應及早因應,以提昇資訊揭露品質及強化投資人關係。未達一定規模上市櫃公司仍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一、修正董事監察人選舉辦法

    公司改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或採用電子投票、董監事之選舉改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如公司之董監事選舉辦法訂有相關之規定者,應配合修正。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章程所定董監事人數非固定數額時,亦應使股東於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前即知悉擬選舉之人數

    為保障股東權益經濟部函釋,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所定董監事人數非固定數額時應使股東於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前即知悉選舉之人數,鑑此,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今年股東會如有選任董事監察人議案,亦應注意經濟部最新函釋規定,倘公司章程所訂就選任董監人數,僅載明「設置董事○人至○人」之非固定數額者,該項董事監察人選舉人數攸關股東選舉權之行使,故董事會於召集股東會時,即應確認應選人數,並於召集通知載明,以利股東就應選董事監察人數額評估投票規劃;又章程已明定固定數額者,縱是該次股東會章程變更,也不得於股東會現場以臨時動議方式修正選舉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以免影響股東之選舉權益。如該次股東會涉及修正公司章程變更董事監察人席次者,亦需於完成章程修訂後,於下次股東會始得依新修正後章程選舉適用。

   

三、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處罰規定

    新修公司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等,非公開發行公司仍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 24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司應特別注意並遵循相關新制之規定。

綜上,今(108)年股東常會召開,承認或討論之議案擬定,除應就前述之相關應注意重點事項,配合遵循主管機關法令或相關管理規則之修訂辦理外,並宜考量公司永續經營之目標策略需要,事先妥適安排規劃準備,俾利股東常會之順利完成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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