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112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暨證管法令遵循重點解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劉瑞珠協理

隨著新年度的開始,公司無論規模大小或年度盈虧,均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年度股東常會;然而召集股東會的成本高昂、籌備工作瑣碎繁雜,若有股東對於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任何質疑,甚至提起訴訟,都可能讓公司經營陷入法律效力不確定性僵局,因此各公司尤其上市(櫃)公司均將之視為年度大事。前幾年因爆發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年度股東常會或者延期召開,或者採實體股東會,並輔以視訊會議,各公司或多或少都受到影響,但隨著疫情演變,防疫生活已逐漸成為常態,各企業均應依規定預先規劃因應策略,並踐行法令規章之程序,提前展開年度股東常會的籌備工作。因此,本文謹彙整112年股東會召開應注意事項暨證管法令遵循等重點解析,期能協助企業確實掌握及瞭解最新法令更新規定。

  • 證管相關法令及企業併購法新規定

、新增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方式登記

全體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均應於112年3月15日前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完成股東常會日期之登記作業;又配合公司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自112年起新增公司應一併登記股東會召開方式,以利股東會作業之管理。

二、增加興櫃公司使用電子投票

金管會已規定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自112年1月1日起擴大強制至全體興櫃公司,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均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三、上市(櫃)公司股東會議案決議情形應於當日申報重要事項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公告修正之上市上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及受理股東提案,應於股東常會當日公告當選及決議情形;對於已完成決議之議案,亦應於當日公告決議情形並辦理申報。

四、上市(櫃)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之資訊揭露

依證交所111年11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110023245號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本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將併購事項交由審計委員會審議之董事會及審議併購計畫與交易公平合理性之審計委員會說明相關內容,並於該次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事由中敘明。

五、上市櫃公司申報揭露股東會議事手冊、年報及會議補充資料等重要資訊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之強化英文資訊揭露,分別修正上市櫃公司申報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期限之階段適用時程及適用對象,112年起,全體上市公司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均應配合辦理。

六、最新企業併購法修正重點

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8761號令修正公布,依法自111年12月15日生效施行之企業併購法,其修法三大要點,包括:(一)保障股東權益,修訂董事就併購交易之自身利害說明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並為確立投票反對併購股東之退場機制,以保障其股份財產權,增訂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二)增加併購彈性及效率,就併購公司及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修法前為2%)者,放寬併購毋須經股東會決議,僅須由董事會決議; (三)友善併購租稅環境,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同時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十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前揭所稱之新創事業,係指設立登記至決議併購未逾5年且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本次修法除針對股東權益保障外,又加以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對於活絡台灣企業併購活動將會產生更大的助益,同時改善目前企業部分併購成本,無法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的不合理現象,落實量能課稅原則,並可適度減輕新創事業股東之納稅壓力,有助於併購活動的發展。

  • 112年股東會議案應注意事項

一、公司章程配合法令及函釋適用修正事項

(一)公司章程得增訂股東會視訊方式召開之適用條款

因應公司法修正,公司得考量實際需要於章程增訂「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條款,股東會即得不受時空環境影響,均可以視訊方式召開。

(二)公司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是否應於章程確實載明「全額發行」或「分次發行」,屬公司自治事項,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是否記載「全額發行」或「分次發行」之文字,尚非公司法規定應於章程內記載之內容,因此得由公司視其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三)因應金管會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定,檢視章程有無修正需求

依金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1號及1090150022號令,公開發行公司於依金管會規定提列/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時,就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數/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得選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並應明定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

(四)初次申請上市櫃/第一上市及興櫃之公司章程應(得)載明事項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有價證券上市櫃審查準則規定,初次申請本國股票上市櫃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及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等事項列於公司章程,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櫃。

有關金管會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定,興櫃公司自112年起章程應載明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至原有之上市櫃公司採行電子投票雖非強制必須列示於章程,為求明確,仍建議可於112年股東常會列入章程修正事項。

另對於申請創新板上市(本國/外國發行人)或申請戰略板為櫃檯買賣(本國發行人)者,應先檢視章程所訂董監事席次,以符合獨立董事設置人數及相關規定,並應依規定之時程完成選任。

(五)申請公開發行之公司章程應(得)載明事項

擬申請公開發行之公司,是否將解除轉投資金額限制、發行認股權憑證之可認購數額、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方式、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息紅利及公積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及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方式等事項訂立於公司章程,方得適用;另應檢視公司章程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例如股東會及董事會之召集期限、董事監察人之設置人數等,以免影響公開發行之期程。

(六)已上市櫃之公司之章程,應檢視是否應依規定修正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已上市櫃之公司,如有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規定獨立董事最低應設置人數之情事者,應依規定之期程,辦理修章及補選。

二、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之規定,修正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配合公司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主管機關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公開發行公司原定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如配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有需修正之必要者,應留意提股東會討論修正之法定程序。

三、上市(櫃)公司於併購資訊公開時,應同時揭露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相關內容,並向股東會報告

依企業併購法第5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之「○○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之規定,上市櫃公司於併購資訊公開時,應同時揭露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相關內容,且除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者外,應向股東會報告,並於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就併購交易之自身利害說明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 股東會視訊會議應遵循重點

為配合公司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金管會經參考海外制度、疫情期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經濟部亦於111年4月發佈相關問答集,指引並利企業遵循辦理。茲就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應遵循重點事項列舉說明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新增股東會視訊會議之相關規範,明定股東會視訊會議之類型分為視訊股東會(純視訊)、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須於章程中明定,並經董事會決議。惟若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得不經章程訂明。有關視訊股東會之召開,需分別符合無董監選舉案、無解任董監案、無重大併購案及應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等適用條件規定,始得為之。

另為保障股權東益,股東於股東會前得知悉參與股東會之相關權利及限制、瞭解公司股東會開會情形及參與視訊會議之程序與股東會決議之結果,亦訂定了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內容、股東會作業程序及議案結果之揭示與議事錄、會議過程之錄音、錄影之保存期限等規範,以利股東會發生爭議時相關疑義之釐清。

修正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範議事手冊應載明股東會召開方式及會議地點,並應於股東會當日將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以利股東出席及決定出席之方式,並得於開會當日參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另應載明視訊會議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以利其儘早適應及了解該平台之權利行使方式。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

公司法修正已於110年12月31日施行,惟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之類型、如何驗證股東身分、如何進行投票、參與股東會視訊會議之股東可否提出臨時動議或原議案修正案及股東會視訊發生斷訊後之議案效力及處置方式等問題,並未規定或限制,因此經濟部就本次公司法修正第172條之2及第356條之8適用疑義發佈相關問答集。

前揭問答集言明有關股東會視訊會議之類型,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兩者皆可,公司透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正章程,得以採行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即已授權由召集權人(例如董事會)決定採行股東會視訊會議之類型,惟亦得以章程限定之。因參與股東會視訊會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則可提出臨時動議(臨時動議之事項仍應受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限制)或原議案修正案。

另公司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之作業程序或斷訊後之因應與處置方式,如股東會續行或延期、議案應否重行表決及議案均已完成決議後,於尚未進行臨時動議或宣布散會前,可否認定該次股東會已完成等攸關股東權益等重要事項,為避免無法進行公司法第 182 條規定之程序,宜於公司章程或議事規則中予以訂明,以免事後爭議。

  • 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範圍

一、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前已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已上市櫃之公司,如有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規定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4人;董事席次超過15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等所稱之情事者,全體上市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設置完成,至於實收資本額未達6億元之上櫃公司,則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設置完成。

二、戰略新板興櫃及創新板上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及設置規定

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2條,有關擬申請登錄戰略新板興櫃且尚未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獨立董事人數設置之規定為不少於2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1/5,且應最遲於登錄後最近一次股東會完成設置獨立董事。

依上市審查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有關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應已設置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人數設置之規定為不少於3席且不少於董事席次1/5。申請創新板上市且其股票未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可至遲於股票上市買賣前完成獨立董事之選任。

  • 公司治理相關重要議題

一、公告訂定上市(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完善之風險管理制度,穩健經營業務朝企業永續發展目標邁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上市上櫃公司宜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同時亦得考量其規模大小,以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形式,替代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能。

二、因應公司治理3.0之規範,本(112)年度應注意事項

(一)為優化公司網站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依「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規畫,明定公司網站應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公司治理資訊之專區,包括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公司治理規章等資訊,以便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參考。

(二)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依實收資本額之規模,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公布自結年度財務資訊,並縮短查核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者,應於112年3月16日前公告111年度自結之財務資訊;另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依規定應於112年3月16日前公告申報111年度查核後財務報告,因此無需申報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其餘之上市櫃公司維持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最遲應於112年6 月30 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強化其職能。

(四)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皆已依規定申報永續報告書;而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自112年起須強制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111年12月23日公告「112年度(第十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為確保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不損害股東權益,將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發生重大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等列入額外減分題之減分事由。

綜上,為因應112年股東常會議程之擬訂、議事手冊等資訊之公告上傳及會議之召開,企業除應就前述公司法及證管法令之變動與相關應注意重點事項,予以充分了解並遵循辦理外,並宜考量公司永續經營之目標策略,事先妥適安排規劃準備,俾利股東常會得以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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