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2020年趨勢解析《稅務篇》國際租稅變革浪潮下,2020企業如何進行全球稅務布局?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徐有德副總經理

台灣屬小島經濟體,不論是消費人口或商業發展都頗具侷限性,面臨內需市場成長動能不足的現況下,「跨出台灣、全球布局」儼然為我國企業維持成長的關鍵策略。然而,近年來國際經濟局勢受到各國興起貿易保護主義而變得詭譎多變,國際稅務環境更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發佈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計畫的推波助瀾之下產生巨大的變革,許多國家相繼立法通過各項反避稅法案及強化企業揭露其全球稅務資訊之義務。面對日益嚴峻的租稅環境下,不論是正要邁向國際化經營的新創企業抑或是早已完成全球布局的跨國企業而言,過去台商慣用的對外投資租稅規畫方式將不再適用,跨國稅務治理已成為日常營運中極為棘手的挑戰之一。故本文擬從「商業模式與利潤配置」、「投資架構」、及「新形態國際課稅規則」三大構面,來分別探討企業赴海外布局時,應聚焦與釐清之稅務議題。

一、商業模式與利潤配置

企業應依自身整體營運策略及不同成長的階段來擬定當地的商業模式,但同時應注意BEPS計畫對於租稅協定框架中,用以判斷一國是否具課稅權的常設機構之定義已提出重大修正,包括擴大常設機構之認定、限縮得豁免常設機構(準備及輔助性質)之活動定義及杜絕常設機構門檻之濫用(例如拆分合約或活動)。因此,企業應更謹慎地評估現行商業模式是否在當地可能被視為常設機構,產生台灣母公司需向當地稅局申報納稅之義務。此外,企業應思考當地營運個體的利潤配置是否與其實際承擔的風險與功能相匹配,由於許多國家皆已導入移轉訂價文據三層架構,讓企業整體活動安排無所遁形,僅透過合約形式來進行與實際活動相悖的交易安排將很可能遭當地稅務機關挑戰與面臨移轉訂價之調整。

二、投資架構

有鑑於租稅天堂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與我國即將於2022年上路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透過境外公司進行海外轉投資活動或許仍得符合法令規定,但原先得遞延海外投資收益回台課稅的效果將不復存在,且將產生沉重的遵循成本。企業應思考改由台灣母公司直接持有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海外子公司,除了股利匯回或跨境支付利息、權利金得享租稅協定下較優惠的扣繳稅率之外,當地產生的扣繳稅款更可用來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降低集團整體稅負。在第三地建立具實質的控股公司亦為可行之投資架構,建議該國家應同時具備廣泛的租稅協定網路且未對海外投資收益課稅等特性,惟應留意該控股公司若被認定非屬所得最終受益人將可能無法適用租稅協定下的優惠扣繳稅率。

三、新形態國際課稅規則

OECD於2019年10月發佈有關數位經濟課稅之提案徹底顛覆傳統國際租稅之架構,未來各國不再以市場型跨國企業在當地有無實體連結為課稅根據,而將依當地市場創造的價值與當地使用者的參與程度作為對該企業部份利潤課稅之基礎;同時為打擊大型跨國企業利用激進的租稅規劃來大幅降低其整體稅負,另提出全球最低稅負(Global Minimum Tax)以確保大型跨國企業應就其全球所得繳納一定比例之稅負。儘管上述提案仍有許多細節待釐清且涉及各國利益之考量,最終能否達成共識並付諸施行仍言之過早,但可預見未來跨國企業的稅務遵循成本勢必將因日漸複雜的課稅方式而大幅攀升,建議企業未來應持續關注此議題之發展並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總結

綜上所述,適逢國際租稅環境發生劇烈變遷,過往一味地透過人為刻意安排以追求整體稅負最小化的稅務規劃,在日趨透明的國際租稅環境下,將造成企業面臨極大的稅務風險。建議跨國企業應配置具國際租稅專業的人才來強化集團稅務治理,並在稅務專家的協助下全面評估潛在稅務議題,包括目前各地區的價值創造與利潤配置是否存有重大差異,跨國經營活動是否容易在當地被視為常設機構,投資架構是否需進行簡化或建立實質,同時持續掌握各國法規變動及未來國際課稅趨勢,以審慎但開放的態度來迎接瞬息萬變的國際租稅「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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