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善用中國大陸海關「預裁定」制度,降低中國大陸企業關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王集忍協理
在大陸從事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之台商企業,因過去「預歸類、預審價及原產地預確定」之「三預」制度適用上限制較多,往往不會提交相關申請,而逕自委請當地專業代理報關業者協助處理關務事宜;然即便委請報關業者協助處理進口關務申報事項,海關與報關業者雙方仍可能對進口貨物適用關稅稅率判定上存有歧異,致使納稅義務人遭受追溯三年補稅並加徵滯納金之處罰,甚至可能因此遭調降海關信用評等而被認定為失信企業,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日後關務作業之行政效率。
即有大陸企業過去委請報關業者代理進口報關,歷年來均以較低之關稅率申報進口,但近來主管海關認定該貨物應按較高之進口關稅率申報納稅,要求該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51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62條相關規定,追徵補繳三年稅款並加罰萬分之五滯納金,足見實務上此類徵納雙方認定落差可能對企業造成巨大的影響。
為改善「三預」制度之行政效率並減少徵納雙方歧異,中國大陸於2018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號公告與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8號公告等「預裁定」制度之規範,將過往「三預」制度法令分立、申報方式與較嚴格之限制等規範取消,一併以「預裁定」制度進行處理。此預先審核制度即是納稅義務人於進口貨物前先行提交部分貨物,並申請對貨物適用之海關稅則代碼(HS Code)、貨物價格、貨物原產地或其他海關事項進行預先審核,在進口貨物前取得與海關之裁定,並於實際進口貨物時填具決定書編號,避免實際進口貨物時徵納雙方認定差異造成納稅義務人產生額外稅負負擔。
「預裁定」制度與「三預」制度之部分差異列示如下:
一、從各自分立之規範整併為同一規範
過去「三預」制度為各自規範,且各制度規範與限制皆有差異,故對納稅義務人來說瞭解較為困難,且較容易產生混用或誤用之情事,對納稅義務人產生額外之風險;現行「預裁定」制度將所有預先審核項目整併為同一規範,較能減少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之情況,同時新增可預裁定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海關事務,將相關可先行與海關確認之事項一併納入。
二、減少對納稅義務人之限制
「三預」制度中如「預審價」規範即要求企業須為舊時A類或AA類企業方可適用,即要求企業要有較佳之海關信用評等,適用資格較高,且申請通過後僅當次貨物有效並只能透過書面提交申請,繁雜的作業程序導致納稅義務人申請意願較低;「預裁定」制度則不限制企業海關信用評等,所有企業皆可申請適用,且申請通過後效力可達3年,並可透過電子口岸海關事務聯繫系統或網路+海關方式提交申請,簡化申請流程。
三、明確化海關作業時限
以「預審價」制度來舉例,署稅發[2011] 419號中並未明確規範稽徵機關做成決定之時限,納稅義務人申請預審價後可能須等待較長之時間方能取得海關做成之決定書,對納稅義務人來說增加許多不確定性;「預裁定」制度則是明確規範海關收到申請書後要於10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受理此案件,並於受理日起60日內製發《預裁定決定書》予納稅義務人並透過網站公開決定內容,減少預先審核制度之不確定性,並提升整體關務處理效率。
值得留意的是,過去如「預審價」制度中,允許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進口前15日內提交預審價申請書即可,但改為「預裁定」制度後,需於擬進口3個月前提交預裁定申請,要求納稅義務人需提早提交申請,但若企業有不可抗力因素、受政策調整影響或是於海關註冊登記小於3個月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此外,如果納稅義務人送交之貨物必須經由化驗、檢測、鑑定、專家論證等專業判定方式方能確定判定結果者,則海關可無須於60日內製發《預裁定決定書》,部分行政流程細節改動提醒企業應多加留意。
以上所述,建議台商企業應對公司進口品項的海關編碼、進口價格進行檢查,瞭解是否符合海關法令的規定,以避免補稅加滯納金以及海關評等降級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