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企業間借貸應注意之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王集忍協理

中國大陸台商常有這樣的疑問:公司缺錢,可以向其他關聯企業借款嗎?聽說中國大陸企業間不能私下借貸,都要透過銀行委託貸款?若我借錢給關聯企業會被處罰嗎?上述種種疑問都來自於 – 中國大陸企業間能否直接從事借貸行為?

中國大陸企業間借貸之法令規範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發佈了《貸款通則》,規定一般企業間不得進行借貸,若有資金往來需要,則必須透過銀行辦理委託貸款,企業之間若擅自進行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取締,並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在此規定下,許多台商企業難免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存有疑慮,除了可能遭受的罰款外,最主要是擔心借出之款項將來收不回來時,其債權可能不受法律所保障。

中國大陸企業間訂定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我們首先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同時又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見,企業間訂定的借款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合同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那麼,《貸款通則》禁止企業間借貸的規定,是否與《民法典》產生矛盾?

這個問題可以從中國大陸法律(令)位階的觀點來討論,《貸款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屬「部門規章」;而《民法典 / 合同法》則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在層級上《民法典 / 合同法》高於《貸款通則》。進一步從規範內容細究,《民法典 / 合同法》雖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但《貸款通則》屬「部門規章」,並非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因此企業間借貸雖違反《貸款通則》之規定而可能有遭人民銀行罰款的可能,但並不影響借貸行為本身在民事法律上的有效性,因此貸出方的債權可依《民法典 / 合同法》受保障。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實踐規定

上述觀點在司法審理上也得到了印證,根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20年6號文件(以下簡稱「6號文」),其立場為支持並保障因生產或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民間借貸行為,只要企業間借貸不涉及套取資金轉貸、經常性放貸、犯罪活動或高利放貸等違背公序良俗等行為,則借貸合同有效。此外,6號文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簡單來說,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在15.4% (以2020年9月發佈的LPR 3.85%的四倍計算)以內,則利息受司法保障,超過該標準的部分則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若企業間借貸不是基於生產經營需要,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則會被視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可能被認定觸犯非法經營罪並涉及刑事責任。

中國大陸企業借貸之稅務考量

一般關聯企業間進行借貸,貸出方取得利息收入應履行納稅義務,但借入方通常是因為營運困難而有資金需求,在借入方為虧損的情況下,相關利息支出並沒有稅前扣除的效果,且亦無進項稅額可供抵扣,因此關聯企業間的借貸有可能存在集團總體稅負不利的情況。在此考量下,許多企業可能會安排無償(或低利)借貸,但這將涉及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問題。

在企業間借貸之外,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則是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或以其他名義使用企業資金),若該個人股東取得資金在年終前未歸還,且未用於經營活動的,將會被視為企業對個人股東分配利潤,個人股東則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語

中國大陸企業間(或企業與個人間)的借貸行為並不少見,隨著《民法典》與6號文的出台,分別從法律與司法層面進一步釐清了中國大陸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與合規的利率標準,總體來說,企業間基於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非經營性借貸行為,只要不存在法定合同無效之情事,則該借貸行為是受中國大陸法律所保障的。但由於《貸款通則》現行依然有效,雖然目前在實務上很少發生,但人民銀行仍有權力對民間借貸進行裁罰,再加上前述的稅務相關議題,建議企業在安排借貸行為時,宜做通盤考量。

 

[1]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故本文所爰引之規定將以《民法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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