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2021年趨勢解析《稅務篇》您一定要知道的2021年營利事業稅務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資深會計師、戴群倫副總經理
2020年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布了一系列之租稅措施適用於防疫期間,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己身權益。此外,因應財務會計之處理或變動,2020年財政部亦明定相關內容,包括未分配盈餘稅之計算,以及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等解釋函令;為協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並提升研發成果效益,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亦納入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範圍內。又,行政院會已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擬恢復個人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大家務必了解相關內容,俾為2021年做好準備。以下謹彙總相關不可不知的稅務法規如下:
一、因應疫情相關之稅務規定
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鼓勵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仍能持續給予員工支薪,財政部於2020年3月10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重點內容如下:
項目 |
內容 |
員工及請假期間之定義 |
員工係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並符合經各主管機關認定應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或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
申報扣除方式 |
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
檢附資料 |
除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外,另須檢附隔離、檢疫或其他證明文件。 |
適用限制 |
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另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 |
施行期間 |
2020年1月15日 ~ 2021年6月30日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2020年3月2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重點內容如下:
項目 |
內容 |
稅目 |
|
對象 |
營利事業或個人若有下列情況得申請延期繳納稅捐期限,延期期數最長以一年為限;分期期數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
申請期限 |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施行期間 |
2020年1月15日 ~ 2021年6月30日 |
個人取自政府之防疫補償金免稅
政府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財政部202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040號令)。
受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補助金免稅
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其中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發生之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財政部2020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
營利事業將2020年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有無須更正補稅之情事
營利事業因應疫情致2020年第1季發生虧損而依財政部2020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規定,按照經會計師核閱之2020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換算2020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並列為計算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其於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2020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2020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2020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2019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200萬元;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2020年度第1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虧損為100萬元(換算為2020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200萬元)。
- 甲公司於2020年6月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將2020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200萬元自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並少繳未分配盈餘稅10萬元(200萬元x 5%)。
- 甲公司於2021年5月應檢視是否須要更正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如甲公司2020年度全年度實際結算為盈餘80萬元,則因無實際虧損,原少繳的10萬元之未分配盈餘稅應予以補繳;
- 如2020年度實際結算為虧損50萬元,則應先自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中減除,因此2018年度仍無實際虧損可供減除,所以甲公司原少繳的10萬元之未分配盈餘稅仍應予以補繳;
- 如2020年度實際結算為虧損150萬元,則自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100萬元中減除後,尚有50萬元虧損可供2018年度減除,所以甲公司應更正減除數為50萬元,差額的150萬元,應補繳未分配盈餘稅7.5萬元;
- 承前,如2020年度實際結算同樣為虧損150萬元,惟2019年並無未分配盈餘,則該虧損150萬元均可自2018年度未分配盈中減除,所以甲公司應更正減除數為150萬元,差額的50萬元,應補繳未分配盈餘稅2.5萬元。
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考量疫情影響致營業人需要更多營運資金來因應,財政部於2020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針對申報有營業稅留抵稅額的營業人能簡化退稅審理程序,要點彙整如下:
項目 |
內容 |
適用期間 |
2020年1月15日 ~ 2021年6月30日 |
適用對象 |
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
適用條件 |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營業稅溢付稅額向稅局申請退還:
|
退稅限額 |
申請退還之營業稅累計以三十萬元為限。 |
限制 |
以累積留抵稅額作為營業稅補徵及罰鍰擔保者,該部分不得申請退還。 |
二、與未分配盈餘稅計算有關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就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前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損失)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符合一定情形,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就其前一年底帳載股東權益減項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損失),選擇「不豁免」並自首次採用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就上開權益減項數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於其因選擇「豁免」減少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致產生累積虧損而以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彌補之數額內,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上開限制分配之盈餘嗣後限制原因消滅時,應就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財政部2020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5920號令)。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稅額(財政部2020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公司取得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公司購買其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規定,以母公司對該子公司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帳面金額入帳及認列該子公司原帳列之其他權益,並將購買股權之對價及認列其他權益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其對該子公司入帳帳面金額之差額,沖抵由發行溢價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1997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1998年度以後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股權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2020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041780號令)。
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依財政部2020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904502360號令規定,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台灣子公司當年度如為本期稅後淨利者,則各該公司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有關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相關規定者所投入實際支出金額,得在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各該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內,列為當年度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舉例而言,金控公司、子銀行、子保險及子證券分別本期稅後淨利(淨損)為8億元、6億元、(2億元)及4億元,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為2億元,則獲利之子銀行及子證券如進行符合產創條例規定之實質投資,得按各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之比例,就合併申報當期未分配盈餘2億元,計算子銀行及子證券得扣除之實質投資上限,母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則應扣除合併申報各子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淨損),如為負數以0計算。意即子銀行及子證券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分別進行實質投資在不超過1.2億元及0.8億元得依規定於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中減除,請參考下列釋例:
項目 |
金控公司 |
子銀行 |
子保險 |
子證券 |
本期稅後淨利(淨損) |
8億 |
6億 |
(2億) |
4億 |
盈餘分配數(含法定盈餘公積) |
(4億) |
(6億) |
- |
(4億) |
未分配盈餘 |
4億 |
- |
(2億) |
- |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A) |
2億 |
|||
計算分攤基礎- 個別公司稅後淨利 |
0 (B) (8-6+2-4=0) |
6億 (C1) |
- |
4億 (C2) |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個別公司部分 |
0 |
1.2億 (=AxC1/(B+ΣC)) |
0 |
0.8億 (=AxC2/(B+ΣC)) |
三、研發教育訓練費投資抵減
經濟部於2020年11月2日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茲將重點彙總如下:
項目 |
內容 |
適用範圍 |
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相關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 |
教育訓練辦理方式 |
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 |
費用範圍 |
|
應檢附文件 |
組織系統圖、研究人員名冊、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 |
適用期間 |
自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施行至2029年12月31日止)。 |
四、營利事業自2019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於2020年5月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2019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 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五、行政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擬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行政院院會於2020年12月10日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主要內容包括:
-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為落實本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財政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應修正條例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可排除上述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適用。有關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核定期限、程序、應檢付文件、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本案倘順利完成修法,預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