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1年於中國大陸工作之台籍員工應注意之申報義務與社保新規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廖家琪會計師、陳欣旋協理

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改變各國員工工作型態,外派至中國大陸之台籍員工於此非常時期除須密切注意環境變化帶來新型工作模式之影響外,亦須特別關注中國大陸針對個人所得稅相關法令改革與新法規適用申報程序及社會保險徵收新制度等規範。

在過去兩年多期間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進行較大幅度之修法,針對主法相關優惠措施及衍生之政策法規也陸續公布過渡期間之適用規定,其中對台商影響較大者為財稅2018年164號文《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64號文」)以及員工社會保險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新規定。以下擬針對2021年度台籍員工在中國大陸個人申報義務上應關注之三項重要議題進行說明:

一、2021年為年終獎金優惠申報最後一年,宜提早評估新制上路後之稅負影響

在舊稅法規定下,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避免當月所得畸高而增加稅務負擔,可將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納稅,作法為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依其商數即可適用較低之個人所得稅稅率。故實務上,台籍員工年終獎金申報方式大多傾向將每個月該發之獎金,甚至是部分月薪,儘量併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計算,以適用較低之個人所得稅率。惟在164號文中,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年度中所領取之任何獎金(包含一年一次年終獎金),未來皆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合併計稅,並規範於2019~2021三年過渡期間個人得選擇適用舊法一年一次優惠稅率或直接適用新法計算。故自2022年1月1日起,無論中國大陸本地居民或在中國大陸工作之台籍個人,所取得之年終獎金計算申報方式已無選擇,皆須併計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依實際申報案例試算來看(註),未來台籍員工可能面臨個人實質稅負提高之情況。

實務上台商發放年終獎金方式多連結績效評估,且發放金額通常不小,在跨境兩岸均有配薪之員工,台商企業針對未來中國大陸因應個人所得稅申報新制推行進而影響員工實際納稅額之情況,宜提早評估對企業與員工整體影響,進行充分了解及做好雙向溝通。

二、2022年將全面適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落實當地扣除憑證審核機制

164號文中另規範納稅人發生符合規定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等支出,可以作為專項附加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收入中減除。於2019~2021三年過渡期間,符合居民個人條件之台籍個人,得選擇享受新稅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或選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 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 5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 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前述過渡期間優惠適用選擇將於2021年底截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均須適用新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

針對專項扣除辦法實施下,中國大陸企業所有員工發生之教育、醫療、住房及贍養老人等支出,員工將會提出相關支出訊息,要求企業在扣繳薪資所得稅款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除落實憑證審核機制外,台商企業與員工更應留意相關憑證合法性、合理性與時效性,於2021年最後一年過渡期重新檢視過去兩年若採新制下實際執行流程是否合宜,若選擇舊制者,亦須評估未來適用新制帶來之影響,盡早完善企業相關機制與配套措施。

三、員工社會保險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宜評估投保成本及程序面等影響

中國大陸自2018年發布《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開始,社保費徵收議題一直存在爭議,過程中歷經地方追繳企業之歷史欠費,後續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現有徵收政策不變。然在2020年11月間,北京、天津、上海、貴州、江西、山西、吉林、山東、湖南、廣西、四川、西藏、新疆等13省份,以及青島、深圳2個計畫單列市陸續發布公告,通知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此意味著各地將正式啟動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施行之規範。此項重大變革將為企業帶來較大之社保壓力,社保合規問題也將成為企業必須面對和重視的問題。從上述國家政策的發布以及執行趨勢來看,「社保入稅」已在中國大陸省級範圍內實施,可預測未來「稅務全責徵收」可能分階段於全中國大陸各地展開進行。

過去台商企業投保社會保險之情況不一,有的視當地投保最低標準而定,有的遊走投保規範灰色地帶,主因投保比重不輕,加重了台商企業及員工整體負擔,也造成台籍員工心態反彈。但隨著2019年到如今,中國大陸個人相關法規陸續修訂,員工當地投保負擔也可以適用《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之規定,保留台灣社保之個人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向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申請,個人和公司皆免提繳中國大陸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以避免出現重複課徵情形。

從中國大陸社保入稅機制來看,中國大陸稅局更容易掌握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除了須充分瞭解如要適用暫行辦法之申請免提繳規定外,亦須評估提示相關其他地區(如台灣)員工「參保證明正本」對該員工之影響,可能衍生台籍員工在台灣投保資料連結台灣支領薪資申報等資訊曝光,以及該員工是否完整申報台灣及中國大陸所得與納稅義務等議題。另外,於社保入稅政策推行下,未來社保監管力度勢必加大,亦將增加社保合規風險之重大挑戰,台商企業應配合各地方所公布之徵收方式,儘早瞭解繳納模式,並一併檢視社保費用統一徵收後,對企業合規成本以及員工個所稅稅基之影響,做好相關的因應措施與準備。

針對2021新的一年,除了須持續關注疫情發展對環境與國際經濟變化之影響外,因中國大陸已開始重新盤點自身資源及改善經濟復甦等各方面「備援」,調整從國家發展方針到落實地方企業與個人申報便捷性,故台籍員工更應對於自身權利義務充分了解,與台商企業一同「提前部署」,評估有關聘僱與申報程序等新法令適用帶來之變化與影響,以降低各種衝擊。

 

註:以月薪為1萬元人民幣、年終獎金12萬元人民幣(不考慮各項扣除項目)的台籍工作人員A先生為例,在新舊稅法下實際所得稅計算如下:

舊法:工資薪金應納稅額:(10,000*12)*10%-2,520=9,480(人民幣元),一次性年終獎金應納稅額:120,000*10%-210=11,790(人民幣元),合計應納稅額為21,270(人民幣元)

新法:(工資薪金10,000*12+年終獎金120,000)*20%-16,920=31,080(人民幣元)

兩者差異為人民幣9,810元。

A先生因新法上路,比起舊法規範年終獎金之優惠稅率,稅負高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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