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粵港澳大灣區個所稅給予15%五年優惠政策對台商的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資深會計師、闕月玲協理

中國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發布《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 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明確對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所得稅補貼,且該補貼將免再徵個人所得稅;同年6月,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 2號,以下簡稱「2號文」),更進一步明確了免稅補貼的標準和範圍、人才認定條件等。就上述規定也將該台籍人員包含在內,故以下將針對此個所稅15%五年優惠政策對台籍員工個人及公司的影響進行說明。

一、台籍員工個人面

依據31號文與2號文規定,對於台籍員工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五年期間內,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已繳稅額超過其按15%稅率計算的部分,可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且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其意味著,符合資格條件之台籍員工先按照中國大陸原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後續再依據上述優惠規定獲得當地政府補貼退稅,而可申請補貼的已繳稅額,包含三類所得,(一)綜合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二)經營所得;(三)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補貼性所得,申請資格條件如下表:

表一:申請適用資格條件彙整

適用條件

基本條件(須同時滿足三項)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畫(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2.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納稅;

3.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附加條件(須滿足兩項條件之一)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即高端人才);

2.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科研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廣東省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即緊缺人才)。

截至2020年9月15日,大灣區九市2019年個所稅補貼申請已全部結束,由實際補貼狀況得知,在採用香港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單一標準稅率15%計算下,與原先個人所得稅最高級距45%之稅率下,其補貼金額以及節稅幅度相當優惠,表示對於符合條件的台籍員工取得相關所得時,在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可降至15%。舉例說明,假設A先生在深圳市工作(其為境外個人,且符合條件),在不考慮年終獎金、股票期權、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A先生2019年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為人民幣100萬元,其已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為人民幣24.3萬元。根據2號文規定,A先生可申請的補貼為人民幣10.2萬元[24.3萬元-(100萬元-免稅額0.5萬元×12個月)×15%],實際稅負占收入的比例將從原來的24.31%(24.3÷100×100%),降至14.1%[(24.3-10.2)÷100×100%]。

透過上述說明,粵港澳大灣區個稅15%優惠政策,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之台籍員工在中國大陸合規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得到補貼退稅,而後回到台灣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是以未補貼退稅之已納稅額來進行申報,如此一來,對於台籍員工在兩岸個人有效所得稅的負擔將可能降低。

二、台商企業公司面

若台籍員工於中國大陸之個所稅是由公司負擔,則台籍員工與公司間可按補貼計算公式試算,實際已繳納稅額與15%稅率計算的差異,針對申請補貼之稅額將回歸公司,因此亦可降低企業的相關薪資成本,是以是否可適用31號文及2號文之優惠,進行效益之評估。

台商企業在處理台籍員工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的議題時,除了須要考量台籍員工個人稅負負擔外,也同時須要兼顧維持員工福利要求,此一優惠政策將可作為台商企業階段性思考台籍員工個人所得稅處理的模式之一,其可以從四個面向著手,第一,確認目前在大灣區員工的條件以及員工個所稅的合規性,進而評估企業移轉人員至大灣區的稅負優惠效果;第二,預先與員工溝通,釐清個稅補貼的歸屬問題,確保申請流程順暢;第三,相關人員獲取人才資格的條件,由於港澳台人員在中國大陸就業已不須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也不屬於持《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族群,故在高端人才認定上,只能透過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或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認定等方式進行;第四,掌握個人所得稅補貼申請的計算方式、申請時間與審批流程文件要求,事先準備申請過程中的問題因應。

但須要額外注意,於2號文規定,申報人須符合基本和附加兩類申報條件。且免稅補貼的管理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一般由各市科技(外專)部門負責高端人才的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緊缺人才的認定,然後由財政部門負責補貼受理、審核和發放,故在申請適用時,應注意相關部門之規定,順利獲得補貼。另外,申請此項補貼時,皆會對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誠信資訊進行查證,一旦發現有虛報或騙取財政補貼的行為,將被取消申請資格,嚴重者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故申請人及扣繳義務人須重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對於前三年的誠信狀況,可考慮事先通過相關信用查詢平台進行自查,了解掌握員工個人的誠信狀況與申請適用之可行性。

現階段除了思考適用粵港澳大灣區個稅15%優惠政策外,另外台商企業亦可思考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可否調整相關交易安排搭配取得適用該地區之優惠稅負,享受15%企業所得稅、外商新增直接投資免稅以及在海南島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就其個所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等優惠。

結語

綜合上述說明,不論是粵港澳大灣區個稅15%優惠政策或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皆為中國大陸現行為了吸引投資與高端人才之政策規定,故對於2020年及之後納稅年度的補貼申請,台商企業宜評估其適用性,並持續關注相關地方額外發出的指引、實踐調整與更新政策,作為調整商業交易安排之參考依據,此外,為了申請相關優惠其員工個人與公司間資訊將愈趨透明,稅務機關監控程度勢必提高,建議適用相關優惠政策時,員工與台商企業間須注意合理性問題,其將有助於企業在進行成本效益評估時,決定是否申請此項稅負差額補貼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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