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對外支付的稅務備案作業更便利了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資深會計師、陳盈盈經理

前言

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順應貿易與投資自由便利,積極推動便民服務與措施,除了加強公部門間資訊共用之外,亦考量數位化轉型及疫情波動,預計推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全天候、無紙化、零接觸、跨區域的「非接觸式」稅務服務,故於2021年4月26日共同起草《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對外支付之新便利措施

現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外匯管理局2013年第40號公告執行,徵求意見稿預計簡化部分便民措施,茲將台商應注意之變化措施說明如下:

(一)分次付匯一次備案

中國大陸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匯資金,除了免於備案之特定情形外,付匯前均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徵求意見稿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同一份合同,簡化為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備案即可,同一份合同剩餘的對外付匯,均無再執行稅務備案。

(二)再投資免於備案

徵求意見稿免除了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需備案的要求。換言之,境外投資方對原投資的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新增或轉增資本或資本公積、於中國新設居民企業等情況,無須進行稅務備案。

(三)線上線下均可備案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線上備案管道,同時也保留線下備案管道,明確了下列3種備案方式,備案人可自主選擇備案方式:

1.通過電子稅務局等在線方式填報;

2.從主管稅務機關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報;

3.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報。

對外支付之應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台商常見對外支付的項目包含股息、利息、技術服務費(Service Fee)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Royalty Fee),操作時應同時符合兩岸法規,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台灣投審會申報

根據「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申言之,當中國大陸企業匯出股息或特許權使用費至台灣地區銀行帳戶時,應注意是否已取得投審會核准函,否則恐無法順利結匯或遭受投審會處罰。

(二)中國大陸稅負扣繳

1.企業所得稅

當A中國大陸企業向B境外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時,應按全額扣繳預提所得稅(10%或按協定稅率)。該扣繳之預提所得稅,經公認證程序後,B境外非居民企業可抵當地國之企業所得稅。

當A中國大陸企業支付技術服務費時,是否應扣繳企業所得稅,將視B境外非居民企業勞務發生地而定:

(1)若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不需扣繳企業所得稅。

(2)若勞務發生地在境內,但不構成常設機構:不需扣繳企業所得稅。

(3)若勞務發生地在境內,且已構成常設機構:應按其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由稅務機關對其利潤率進行核定,再以該項技術服務費收入總額乘以利潤率後,再乘以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

當A中國大陸企業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特許權使用費時,需另扣繳增值稅(稅率一般為6%)及其附加。該扣繳之增值稅,可作為A中國大陸企業之進項稅額。

(三)兩岸文書公認證

前述A中國大陸企業所扣繳之預提所得稅,經公認證程序後,B境外非居民企業可抵當地國之企業所得稅。提醒兩岸文書公認證作業之應注事項:

1.書面公認證

在中國大陸推廣無紙化稅務備案下,仍須印出書面完稅憑證,始可進行兩岸文書公認證作業。

2.納稅義務人抬頭

由於中國大陸電子化系統設定之故,常見完稅憑證之納稅義務人誤植為A中國大陸企業,應更正為B境外非居民企業。若B台灣公司透過C境外公司投資A中國大陸企業,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稅憑證之納稅義務人可為C境外公司。

3.一個納稅義務人一張稅單

若A中國大陸企業代多家B境外非居民企業扣繳預提所得稅,由於只有正本稅單可以抵稅,應依不同納稅義務人分別申報與列印書面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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