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台商要如何將境外公司的功能重新設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陳欣旋協理

全球反避稅浪潮一波一波席捲而來,從金融面向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到營運面向的免稅天堂要求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 ES),近期台灣境外資金專法落日後,恐開始實施「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上述法規遵循要求,大大限縮了中國大陸台商利用境外公司,在貿易上與資產管理上的使用彈性,促使中國大陸台商應加速評估對集團之營運、架構及資金的影響與因應,本文將解析中國大陸台商常見的議題,以利超前部屬。

議題一:利用境外公司保留股利所得

由於歷史法規要求、遞延稅負效果及彈性投資架構等考量,常見中國大陸台商利用境外公司間接轉投資中國大陸公司,並分配中國大陸公司股利至該境外控股公司,目的為(1)可以延緩股利所得在台灣實現課稅,(2)可以利用該股利所得支應集團費用,(3)亦可利用股利所得轉投資其他海外營運個體。當台灣實施CFC後,境外公司保留之股利將視同分配立刻在台灣課稅,利用境外公司保留股利所得之操作方式,必須重新思考。

因應方式A:中國大陸公司不分配盈餘

根據台灣CFC,當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適用。由於中國大陸公司為實質營運個體,符合其豁免條件,且中國大陸地區尚未針對中國大陸公司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故可考量將中國大陸公司盈餘直接改為保留在中國大陸公司,暫不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

因應方式B :中國大陸公司境外放款

根據中國大陸匯發〔2009〕24號、匯發〔2014〕2號及銀發〔2016〕306號,允許中國大陸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放款。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國大陸公司,且在法令規定的額度內,可以向有持股關係的境外公司放款,故未來集團海外資金之運用,不再限於將中國大陸公司盈餘分配出境之做法,亦可考量將中國大陸公司多餘資金用利用境外放款方式處理。

因應方式C:中國大陸公司作為境內總控股

根據中國大陸匯發〔2019〕28號,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中國大陸台商常利用境外公司作為中國大陸境內企業之總控股公司,在上述外匯法規放寬下,可考量改將中國大陸公司作為境內總控股公司,優點為(1)可免除中國大陸盈餘分配之扣繳稅,(2)可避免落入台灣CFC,(3) 中國大陸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

因應方式D:中國大陸公司作為境外總控股

中國大陸台商常利用境外公司作為海外企業之總控股公司,可考量改將中國大陸公司作為境外總控股公司,優點為(1)可免除中國大陸盈餘分配之扣繳稅,(2)可避免落入台灣CFC,(3)可享有中國大陸與一百多個國家之租稅協定優惠,(4)可以享受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於限額計算下包括當地國已繳納所得稅及匯出扣繳稅款),避免重複課稅。

議題二:利用境外公司支付派外薪資與佣金及截留利潤

中國大陸台商基於兩岸稅負成本、隱密性支出等考量,常見利用境外公司支付派外員工薪資與佣金等費用;或基於保留台幹之勞健保福利,截留轉單交易利潤在境外公司,再以服務費形式支付給台灣公司支應勞健保等成本。上述做法使境外公司並未保留多餘利潤,似乎沒有逃稅之虞,但細究境外公司之收入及成本費用組成,將遭受免稅天堂要求經濟實質(ES)及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嚴格檢視其合理性,進而引申兩岸稅務機關對該境外公司交易內容之查核風險。

因應方式A:重新談簽台幹薪資及其福利

外派台幹在海外、台灣配置薪資及其福利的金額,除了影響個人所得稅稅負之外,亦間接影響企業所得稅及其股利稅高低。中國大陸台商應同時考量集團總稅負、個人稅、當地相關配套社保等福利及資金來源,重新規劃及談簽台幹薪資及其福利,以符合法令要求,降低稅負風險。

因應方式B:回歸實質交易

在反避稅的風口浪尖上,中國大陸台商應立即檢視相關營運模式,重新評估供應鏈、銷售鏈及後端服務運作,將其回歸實質營運地(帳簿地/決策地/經營地)課稅,並符合免稅天堂要求經濟實質(ES)要求,避免兩岸重複課稅。

結論

隨著全球反避稅議題持續發酵,及台灣將實施CFC之際,中國大陸台商應重新檢視利用境外公司的操作方式,從經營管理、集團有效稅率及法律遵循出發,綜合考量運營模式調整之利與弊,審慎評估調整時機及配套措施,以利超前部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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