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三大要點優化居留環境   外籍人士宜關注自身權益並留意在台納稅義務與優惠措施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葉芷英協理、游逸芳經理

前言

今(2023)年1月1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內政部移民署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主要為加強優質人才留台誘因,並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期兼具延攬優秀人才的優質條件並同時維護國家安全。

本文將先針對本次修法進行要點彙整,提醒外籍人士關注自身權益,再進一步探討外籍人士在台稅務遵循議題與相關優惠措施。

草案修法三大重點說明       

(一)外籍配偶/增加人權保障

I. 外籍配偶可停留改居留以撫育未成年子女:

  • 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
  • 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

II. 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得繼續居留

  • 因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二)外籍專業人才/鬆綁停留規定

I. 專業人才持免簽、停簽入國得逕改居留

  • 學術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白領專業人才入國停留,免經外交部改辦居簽,逕申請外僑居留證

II. 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配偶子女得隨同永久居留

  • 申請人之配偶、未滿18歳子女及滿18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III. 放寬入國後申請居留證期限

  • 由15日延長至30日

IV. 友善海外僑民措施

  • 免申請入國許可

居留: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7年),且每年居留183天以上者

定居:國外出生之國人子女定居無年齡限制(現行:未成年)

(三) 強化安全管理/加重相關罰則 

I. 加重罰則

  • 逾期者罰鍰:3萬元~15萬元 (現行2千元~1萬元)
  • 逾期者之禁入國期間:10年 (現行3年)

II. 增訂處罰態樣

  • 容留、藏匿逾期者:6萬~30萬元罰鍰
  • 媒介從事不符停、居留原因活動:20萬~100萬罰鍰
  • 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1至7年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不實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

外籍人士在台納稅義務與稅務遵循

外籍人士在台報稅,必須關注二大要點:居留天數與所得來源認定。

I. 外籍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同)內,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

即屬我國稅務居民(居住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以及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於隔年度5月在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於年度中途離境,須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II. 外籍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滿90天,未滿183天:

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例: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6%或18%)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則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III. 外籍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未滿90天:

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6%或18%)就源扣繳,無須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惟差異在於,在台居留天數若未滿90天,針對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予以免課。

外籍人士在我國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須視外籍人士所屬國家之租稅制度而定,針對准予扣抵稅額者,可向原申報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進而申請扣抵。

外籍人士稅務優惠措施

政府自2017年11月22日制定公佈,並於2018年2月實施《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人才專法」),後又歷經多次修正,顯示政府積極延攬及留用國際優秀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再至今日移民署又擬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主要在放寬外國停居留申請程序並加重逾期停留之處罰,亦與人才專法相輔相成。

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台,政府更依據人才專法第9條,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除了提升外籍人士在台工作的彈性與便利性,更得依同法第20條針對首次成為我國居住者,其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以上之部分,自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得享有申請折半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規定。

結語

本文主要藉由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發佈,彙列修正要點與在台稅務議題,讓外籍人士評估來台能有更多選擇:如尋職簽證、特定專業人才工作居留、就業金卡、永久居留及梅花卡等。

此外,除了提醒外籍人士關注自身權益,企業聘僱並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時,其為扣繳義務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區分所得人之身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無論是企業有計畫聘僱優秀外國專業人才入台,或外籍人士評估申請來台工作,建議應提早規劃安排,並與專業服務機構諮詢,維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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