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近期反避稅規定對台資企業之衝擊與影響(二)無形資產

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近期反避稅規定對台資企業之衝擊與影響(二)─無形資產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傅至真協理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3月28日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2017年第6號公告,簡稱6號公告),特別強調無形資產的收益分配,應與關聯交易各方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貢獻程度相匹配,如果企業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而未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做出貢獻,便不應參與該無形資產收益的分配。此次6號公告更表示稅務機關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應選擇合理的方法對企業關聯交易進行分析評估,除了原有的評估方法外,針對無形資產亦有3種評估方法,為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

新的6號公告吸收合併了以往多個相關文件並更加完善規範,其中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適用的政策沒有發生原則性變化,應特別關注的是,6號公告明確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一) 企業與其關聯方轉讓或者受讓未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使用權而收取或者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

(二) 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不應當參與無形資產收益分配;

(三) 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僅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因此在無形資產形成和使用過程中僅提供資金的而未實際執行相關功能和承擔相應風險的,僅可獲得合理的資金成本回報。

(四) 企業向未執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

如果收取無形資產相關費用的關聯方未對無形資產的價值創造做出貢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面對大陸稅局查稅重心有逐漸轉移在無形資產這塊方面,企業往後宜更加注意關聯企業間無形資產的交易安排,避免日後被調整造成重複課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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