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近期反避稅規定對台資企業之衝擊與影響(一) 利潤水平之監控

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近期反避稅規定對台資企業之衝擊與影響(一)─利潤水平之監控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闕月玲經理

數年來因應國際反避稅的潮流,陸續發佈了64號、42號及最近期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簡稱6號公告),其公告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簡稱2號文)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徵詢意見稿》(簡稱徵詢意見稿)的基礎上,對移轉訂價方法、特別納稅調查和調整的方法以及程序進行了明確說明。6號公告整體上強調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合作遵從為目標的稅收管理體系,採納經合組織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第8-10以及第14項行動計畫內容與精神,以下將對於台資企業影響較大的部分進行說明。

(一) 在新法令中明確列出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將會重點關注9類企業

與2號文相比除了再次強調對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安排加強調查,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交易須全額實施納稅調整外,開始延伸至關注符合條件之受控外國企業。此外若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隱匿或抵消關聯交易直接或者間接導致中國國家總體稅收收入減少時,稅務機關有權利透過還原隱匿交易的形式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同時也加強及擴大監控企業之利潤水平,在過去主要加強監控已被調查過的企業,在五年的跟蹤期間內,要求企業自行調整利潤,在新規定中,係屬全面的利潤水平監控。

(二) 簡單功能之利潤要求與來料加工業務所涉及的資本性調整可接受調整範圍

6號公告中則特別提出稅務機關分析評估被調查企業為其關聯方提供的來料加工業務時,在可比企業不是相同業務模式,且業務模式的差異會對利潤水平產生影響的情況下,應當對業務模式的差異進行調整,需還原其不作價的來料和設備價值,亦即關聯方交易測試時需還原為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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