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國際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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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馬來西亞修訂移轉訂價準則 / 提交國別報告指導原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馬來西亞修訂移轉訂價準則

馬來西亞稅務局為符合BEPS行動計畫8-10和行動計畫13之相關建議,針對馬來西亞移轉訂價準則(2012年度版本)發布第一版修訂。此次修訂涉及到常規交易原則與文件的指導原則,並將無形資產和商品交易分為獨立的新章節,並自2017年7月15日起生效。茲將修訂之重點摘要如下。

常規交易原則:此次修訂重申透過常規交易原則來確定受控交易的訂價並強調達成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並需一致,亦即,若僅為合約下假設之風險或資本之提供,則其報酬將不能高於實際情況下所發生之報酬。

無形資產:此修訂包括納入與OECD指導原則一致的「無形資產」之定義並同時確認了DEMPE概念(即無形資產之發展、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及開發利用)以及無形資產的法律上所有權,此與OECD的指導原則一致。此外,在決定無形資產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時,若難以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則可使用利潤分割法或評價技術。此外,關於廣告、行銷和促銷之部分而被當地經銷商所創造之當地行銷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將會獲取高於例行性貢獻之報酬。所以本次修訂認為AMP功能的補償方法必須是可識別的、可量化的及易於驗證的。該準則認為若僅提到額外回報隱含在購買價格中將不能被接受AMP功能已獲得適當之補償。最後,當地製造公司持續支付權利金予海外關係企業,將來亦會受到IRB之關注及質疑,尤其是當原來使用之無形資產已多年使用並效用遞減。

商品交易:根據本修訂準則「商品」被定義為實物產品,其中商品報價(國內或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獲得的相關期間的商品價格)將作為非受控交易價格之參考。本修訂準則並以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商品交易中最合適的方法。

集團主檔報告:關於新引入的集團主檔報告要求內容大致符合OECD指導原則,該要求同時也適用於跨國集團之母公司已備妥集團主檔報告時,若被稅局要求提供時,集團主檔報告應於提交移轉訂價文件時同時提供。(相關報告編製門檻請詳─各國因應行動計畫13之三層移轉訂價報告立法動態之說明

【行動計畫13】提交國別報告指導原則(9月版更新)

本次討論稿更新提交國別報告之收入欄定義,其中非經常性所得與來自投資活動所產生利益,皆係屬於收入。舉例而言,若損益表依適當之會計準則編製,則銷貨收入、由出售資產所生之淨資本利得、未實現利得、利息收入、非經常性收益等揭露於損益表之科目,需加總後揭露在國別報告表格一的收入欄位。

另本次更新亦提出應計所得稅額與已納稅額之說明,其中應計所得稅額係依應計基礎,無論其是否業經繳納,須揭露申報期間納稅主體依應稅收入計算出之稅額;已納稅額係依現金基礎,為申報期間實際支付之稅額,因此須包含相關會計年度之預繳稅款、逾限繳納稅款、更正稅款等,而無論其是否仍為爭議之款項。

此外,所得稅退稅額通常於入帳後,依現金基礎紀錄於已納稅額欄,但可能有之特例為某些跨國集團依其適當會計準則將退稅額視為收入,其於表格一已將該所得稅退稅額紀錄於收入欄。若此,納稅主體應於表格三揭露「退稅額計入收入欄,而非以現金基礎計入已納稅額欄」。

關於會計期間縮短之國別報告申報規則                       

若集團處於未完整會計年度之情況,以致集團申報主體之會計年度開始於2016年1月1日或其後,並結束於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依此指導原則更新說明,其申報2016年度國別報告之時點與適用同年12月31日會計年度結束的公司相同,後續國別報告進行交換的時點亦比照,因此未完整會計年度之情況並不能免除其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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