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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馬來西亞國別報告準則修訂與納閩島國別報告指導原則發布/愛爾蘭2016年度國別報告提交期限展延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馬來西亞國別報告準則修訂與納閩島國別報告指導原則發布

根據2016年12月23日馬來西亞稅務總局發布之國別報告指導原則,若於馬來西亞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前會計年度合併營收等於或超過馬幣30億 (約台幣222億元),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須依規定格式編製該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當地稅局。若最終母公司不具備妥義務、無簽署主管機關協議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或於國別報告交換失敗時,馬來西亞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應提交國別報告 (Local filing)。為與馬來西亞國別報告準則一致,馬來西亞稅務總局 (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IRB) 於2017年12月26日發布納閩島國別報告指導原則,同時於隔日發布馬來西亞國別報告準則修訂案。根據本次發布之準則與修訂案重點整理如下:

一、納閩島國別報告指導原則

重點項目

敘述

實施會計年度

2017年度

適用範圍

跨國企業集團符合以下條件:

a) 集團前一年度合併營收超過馬幣30億元;且

b) 納閩島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或企業成員。

國別報告內容

內容與馬來西亞國別報告準則及修正案內容一致。

提交義務

納閩島境內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年內提交。有別於馬來西亞國別報告規定,外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在當地無繳納國別報告之義務,惟有最終母公司在納閩島境內須提交。

通知申報

納閩島內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或集團成員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向稅務總局通知申報。

罰則

若企業未準時或如實提交通知或國別報告,將會被處以至多馬幣1百萬罰鍰,或服刑最多2年,或前述兩者同時發生。


二、馬來西亞國別報告準則修訂內容

  • 適用範圍擴大

重新定義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將常設機構亦納入,同時先前要求組成實體進行跨境交易之條件亦取消。

  • 最終母公司定義

跨國企業最終母公司 (ultimate holding entity) 係指一個跨國企業之集團成員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或多個該集團成員且其不會被集團內之其他任何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充分利益 (sufficient interest)。

  • 通知申報

馬來西亞之常設機構亦須提交國別報告通知。

 

資料來源:【Tax Espresso - Special Alert l Amende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 Rules 2017 and Labuan CbCR Regulations 2017 gazetted】/【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egulation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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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愛爾蘭2016年度國別報告提交期限展延

愛爾蘭稅務機關於2017年11月24日公布原應於2017年12月31日提交之2016年度國別報告,將可展延至2018年2月28日提交。

目前愛爾蘭稅務機關正在建置電子國別報告提交系統,此系統將包含由歐盟委員會提供之標準驗證程序模組。但此套驗證程序模組現今仍未有最終版本,而測試版本則預期於2017年12月中後才能整合進現行使用之稅務系統。

有鑑於此,愛爾蘭稅務機關將2016年度國別報告最終提交之時點延長至2018年2月28日,並提醒具提交義務之跨國企業需注意,因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為提交國別報告前之必要程序,其若未提交2016年度之國別報告通知,須盡速上傳至愛爾蘭國別報告通知電子提交系統,並使後續提交國別報告能順利完成。

 

資料來源:【Deloitte Global TP Alert: Ireland extends deadline for filing first 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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