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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4 & 10:中國人民銀行推動新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機制/行動計畫1:OECD提出數位經濟之新課稅方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4 &10:中國人民銀行推動新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機制

LPR (Loan Prime Rate, LPR)機制係在2013年全面開放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之後由中國人民銀行推出,旨在促進制訂市場基準利率。LPR過去被稱為「貸款基礎利率」,並在2019年7月正式改稱為「市場報價利率」,彰顯其市場化的特徵。新LPR機制預計將會有助於推動利率市場化的完善,除了提高銀行的風險議價能力外,亦能達到降低風險溢價、降低利率水準等目的。

為落實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及降低融資成本,中國人民銀行於2019年8月17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5號,就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出規定。本次公告要求各銀行在新發放的貸款中以LPR做為主要訂價依據,並在浮動利率貸款合約中採用LPR做為訂價基準。

此次改革中,新LPR在原有的一年期利率基礎上增加了五年期以上的利率,由於各報價銀行係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計基準點的方式報價,加計情形則取決於對銀行的業務、資金成本、市場供需及客戶風險情況之解讀。相較原先的貸款基準利率,LPR由各類型報價銀行給予其最優質客戶的報價得出,更具市場化的特性。

新LPR機制下對移轉訂價的潛在影響

從移轉訂價的角度,新LPR機制帶來的影響體現在對關係人融資交易進行分析時,不僅提供了較高市場認同度的參考基準,更綜合考量了合適的企業間關係人融資利率及如何遵循金融業慣例,以下就其對集團成員間的關係人融資交易影響進行說明:

  • 對於資金貸出方主管機關,LPR可能被視為貸款利率之下限
  • 對於資金貸入方主管機關,LPR可能被視為貸款基準利率之一(尤其是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  
  • 金融市場訂價機制的市場化對關係人間融資交易的訂價提供了更多的要素供分析(如參考LPR的報價);外部市場訂價機制的優化,也將引導關係人融資交易訂價模式走向市場化。
  • 新LPR訂價機制的時效性對訂定浮動利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新LPR每月提供更新的報價,相較於參考央行發布的存、貸款基準利率,以LPR作為基準在時效性上更能反映當下市場波動情況。

即便上述機制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制定關係人利率提供了更高的便利性,但從移轉訂價可比性分析的角度上,該機制仍存在其侷限性:

  • LPR代表的是優質客戶從銀行獲得貸款時的利率水準,以此為基準的訂價方式,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特定關係人交易中借款方的信用風險以及借款幣別、期限等可能影響利率條件的要素;
  • 隨著BEPS行動計畫的實施,各國稅務機關對於集團內部金融交易的監管不斷加強。此前,部分集團會在香港成立融資平台,將海外籌集的資金通過較低的利率或無息貸款等形式轉借給中國內地子公司及集團在其他國家的成員,並且為了降低利息支付時產生的扣繳或轉讓稅額採用盡可能低的利率,然而在新機制下,上述缺乏合理性的移轉訂價安排將可能受到主管機關的質疑。
關係人融資之移轉訂價分析要點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8年7月3日發布了金融交易之移轉訂價指南草案(Draft on the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為金融交易的移轉訂價問題提供了參考依據,在結合實務中關係人融資交易安排的情形後,我們歸納了以下交易安排中常見的經濟分析考量因素:

  • 關係人借貸:從貸出方的角度,根據其承擔之功能、風險及法律責任,即便其在交易安排中只是作為中間轉手人,還是需要承擔實際信用、利率及匯率等風險;
  • 現金池安排:一般而言,移轉訂價情境中所指的現金池係專指關係企業間的短期資金安排。在進行實際的現金池基準分析之前,建議首先確認交易安排中各參與方的資金流動性情形,並進一步考察現金池牽頭方所執行的功能及風險。完成上述評估後,利率制定的核心問題便只在於如何有效分配現金池安排所帶來的收益或費用,以此確認牽頭方及各參與方存、貸入資金的合理利率。
  • 內保(存)外貸及外保(存)內貸:對於此類交易,首先應審視擔保方及存款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義務,以研判是否構成需要獲得補償的關係人交易。根據OECD發布之移轉訂價指導原則,集團合作效益可以分為隱性協助產生的附帶收益和刻意採取之合作行動,其中前者一般不需要就產生之附帶收益進行移轉訂價補償,但當關係人係刻意採取行動時,考慮到雙方可能因此交易而產生額外機會成本及預期信用損失,納稅人應詳細審閱相關法律文件,並結合多方角度去研判相關關係人交易之補償金額。
觀察與解析

相較於有形資產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等交易,關係人融資交易在中國大陸的移轉訂價實務中起步較晚,然而隨著中國金融市場進一步的開放,對於關係人融資交易的經濟分析將成為稅務研究的焦點。

最後,為因應利息支付可能產生的稅基侵蝕問題,雖然中國大陸、韓國及澳洲等國家目前尚未推出資本弱化的管制要求,但美國及日本等國家皆已陸續推出限制利息扣除額的規範,因此,建議納稅人未來在規劃跨境關係人融資交易時,應結合當地法規制訂出合理的利率範圍,以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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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德勤中國:稅務評論P301/2019 (2019年11月1日)〈利率市场化视角下的关联融资转让定价安排〉】。

 

行動計畫1:OECD提出數位經濟之新課稅方法

OECD於2019年10月9日發布了一份意見徵詢文件,就其秘書處日前提出的針對數位經濟課稅議題之「統一方法」向大眾徵詢意見。本文中將首先介紹相關背景及「統一方法」之內容,並進一步說明OECD的後續動向將對企業造成哪些潛在影響。

發展背景

在「統一方法」提出前,OECD便持續研究如何就數位經濟進行課稅,並且分別在2019年1、2及5月陸續推出了諸多方案,然而各國政府對於上述解決方案仍存在相當大的分歧,為了促使OECD包容性架構下的130多個成員國能夠就新規則盡快達成共識,OECD秘書處遂結合方針一(Pillar 1)的三個方案之共通點,起草了一份新的提案,並將其稱為「統一方法」。同時,OECD亦預計將在近期發布方針二的研究成果。

「統一方法」介紹

關於「統一方法」的內容,以下分別就適用範圍、判斷市場聯繫程度之機制及利潤分配原則三個面向進行說明:

適用範圍

「統一方法」將聚焦於透過提供面向消費者的數位服務或產品而獲取收入的大型企業,然而,OECD對於上述「面向消費者的大型企業」並未給出明確的定義,故尚有不明確的空間存在,基於本次方案中有限的解釋,我們整理出以下四點供參:

  • 「面向消費者的大型企業」不僅涵蓋與客戶遠程互動的數位化企業,也包含其他通過使用數位技術銷售產品拓展消費群的企業,故某些傳統行業也可能被列入其中;
  • 「面向消費者的大型企業」除B2C企業外,也可能包含B2B企業;
  • 採集(礦)業、大宗商品行業及金融業可能會被排除在外;
  • 本方案中建議以7.5億歐元作為門檻(與國別報告提交門檻雷同),體現了OECD希望「統一方法」聚焦於大型企業的想法。

判斷市場聯繫程度之新制

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下,許多企業有別於傳統的經營模式,無須實際營業場所便可以直接與消費者進行互動,此即符合企業與市場國間存在「持續且重大」聯繫之定義,然而因該類企業不具備傳統定義下的常設機構,從而在當地不具有納稅義務。

對此,「統一方法」提出了一套新的判斷方式。在新制度下,一旦企業與市場國間存在「持續且重大」聯繫,市場即對該企業具有課稅權,而是否存在「持續且重大」聯繫則會透過擬定收入門檻作為衡量標準進行,該門檻將隨市場的大小不同而進行調整。

新利潤分配規則

在確立上述課稅權判斷依據後,緊接著便是要解決應劃分予市場國的利潤金額。在「統一方法」下,透過三層利潤分配機制將企業之利潤分為A、B及C三種類型,茲如下說明:

A型利潤(依據新制度課徵並分配予市場國之非經常性利潤):係指將跨國集團非經常性利潤中,可歸屬於新制度下之課稅範圍的利潤,依據協商後的分攤參數(如銷貨收入占比等)進行分配剩餘利潤。

B型利潤(透過經常性活動取得之利潤):係將企業在市場國所從事的基礎行銷、經銷等經常性活動所產生之利潤,以固定比率等方式計算而得之利潤。

C型利潤(額外利潤):若企業在市場國進行之營業活動範圍超出B型利潤之範疇,稅捐當局及企業均可要求對超出或不屬於該範疇的活動所產生之額外利潤在市場國進行分配,上述分配係基於移轉訂價準則訂定。

為避免重複課稅問題,對於上述A、B及C型利潤將產生何種交互影響,仍是目前必須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觀察與解析

OECD計劃於2019年12月召開公聽會,並期望各國政府能於2020年就各項新制達成共識。目前,OECD正在就數位經濟課稅可能產生之影響進行研究。初步結果顯示,新制下對於市場聯繫程度的判斷及利潤分配的規範將可能使全球整體稅收金額略微提高,但是會導致應稅所得在各國之間的分配情形產生重大改變,中低收入國家的應稅所得將得到增加,其中規模較大的市場國可能受益最大,與此同時,業務投資主體將會因此蒙受重大的損失。

值得留意的是,當利潤被分配往市場國課稅時,可能導致跨國集團整體稅負的增加,但是當利潤從稅率較高的母國轉移到市場國時,如果母國對於市場國之已納稅額給予抵免或採用境外所得免稅等制度,則對於集團整體稅負的幫助其實是有限的。

若「統一方法」得到採用,將會對現有的租稅協定、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及各國法規產生顯著的影響,因此,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建議納稅人應對該議題保持密切的關注,以即時做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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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德勤中國:稅務評論P302/2019 (2019年11月5日)〈OECD意见征询文件:提出对数字经济征税的「统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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