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OECD提出工作綱要,期待在數位經濟時代衍生稅收挑戰之解決方案上達成共識(下)/行動計畫13:國際移轉訂價修法趨勢概覽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OECD提出工作綱要,期待在數位經濟時代衍生稅收挑戰之解決方案上達成共識(下)

延續本專區前期之報導,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為制定一致性之跨國經濟行為課稅機制,在2019年5月31日提出了一份工作綱要,其中點出二大方針,分別為前期討論之修訂利潤分配認定機制與本期之結合基本稅負制的全球所得涵蓋機制,茲如下說明:

方針2:就侵蝕稅基的支付,採全球所得為基礎之方式課稅

在方針2下,包容性架構中之成員將同意制定一套允許他國可在納稅義務人負擔的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門檻時主張課稅之制度。此次綱要雖無提及確切的稅率門檻,但強調了官方欲採用單一稅率的意向,或將以跨國集團母公司所在國稅率之特定比率或一定區間供各國選擇,本次綱要提出在全球反避稅提案(Global anti-base erosion proposal, GLoBE提案)及侵蝕稅基交易前提下所進行的討論,茲以下分別說明:

GLoBE提案

GLoBE提案旨在透過下列二項相關機制處理BEPS後續之挑戰:

  • 企業自國外營運機構或受控個體取得之所得,在海外所負擔之有效稅率低於最低標準稅率時,該企業須就全數所得在其所在國課稅。
  • 當某些侵蝕稅基交易在當地課稅或在收款國以最低或高於其稅率課稅時,在交易產生所得來源國的稅額扣抵將無法使用或適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改採於所得來源國扣繳方式進行。

上述規範將會透過修訂各國國內法規及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來落實,並且透過協調機制來避免將來引發雙重課稅的問題。

全球所得課稅機制將作為一套基本稅率制度,要求企業就其有效稅率低於選定基本稅率之所得履行適當之稅負。有效稅率低於基本稅率但與有害稅制相關者,則會在母國以完整稅率課稅。此機制也可作為各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制度的補充。此次全所得課稅機制預計將會採用各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一定比率等方式制定基本稅率,並會為有形資產報酬等所得來源提供拆分選項。

對侵蝕稅基支付之課稅

第二項關鍵議題係作為全所得課稅機制之補充的侵蝕稅基交易,內容包含對適用稅率低於基本稅率之關係人交易款項,取消其扣除額或改採就源扣繳完稅,以及針對特定租稅協議中之條款,僅在其適用稅率達基本稅率時予以承認的應稅條例。

此外,本次綱要中尚提及諸多重要議題,其中以下列三項為主:

  • 消除雙重課稅:方針1中提及以跨國集團總利潤而非按照特定交易內容等分類的方式短期內恐會造成各國利潤分配權的劃分上產生模糊地帶,進而衍生雙重課稅的問題。
  • 行政管理:為落實方針1所提出之利潤分配機制,稅務當局將需要更為完善的集團資料及信息交換體系,此舉勢必將提高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 經濟衝擊評估:本次綱要強調在執行過程中應定期落實深度的市場分析以掌握納稅人及稅務當局在新制下遭受的衝擊,並根據不同產業、經濟體甚至不同集團背景分門別類進行追蹤。

本次綱要中所討論之議題將在2019年12月時提出初步的報告,並將上述方針適用於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於2020年以後簽署之合約。

觀察與解析

本次綱要的執行在時程上十分緊湊,官方亦坦言要在2020年底前將上述新制落實到位極具挑戰性。舉例來講,在方針1當中所強調的課稅權重分配的議題上,為了避免雙重課稅的問題產生,勢必得削減某些國家現有的權利,此外,依據各國當前的產業優惠政策,適用新制所受到的影響亦將大相逕庭,更重要的是,對於文中所提及的各項目標以及問題,目前大多仍缺乏明確的解決方案。總結來講,縱然此次新制對市場影響深遠,然而目前諸多問題及應對措施皆還尚待討論,我們也將在持續追蹤後,為各位提供進一步的揭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料來源:【Deloitte -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9-018“OECD releases program to develop consensus solution to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 economy”】。

 

行動計畫13:國際移轉訂價修法趨勢概覽

隨著國際貿易情形日漸普遍,各國亦正在加緊腳步完善本國的移轉訂價相關法規。其中,近期比利時、阿根廷及葡萄牙分別頒布了與國內移轉訂價法規相關的重要訊息,茲如下表所示:

 

修法內容

比利時

  • 比利時政府於2019年7月30日頒布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修正流程指導原則
  • 該指導原則除明訂修正之原因、形式及提供報告格式的技術指導外,同時附上了正確的格式範本供納稅義務人參考。請注意,所有修正均須透過MyMinFin網站提交修正之XML檔案。

阿根廷

  • 阿根廷國稅局於2019年7月30日公告,針對會計年度截止於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間之公司,延長其該年度移轉訂價相關文據提交期限至2019年12月16日至20日當週

葡萄牙

  • 葡萄牙議會於2019年7月19日通過修訂國內移轉訂價及罰則制度,並預計於201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 新制度要求關係人交易之合約內容及條件均必須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上述交易包含商業重組、集團成員間合約之再協議或終止、資產之銷售或移轉、無形資產移轉及損害賠償等
  • 此次修法亦針對以下幾點內容進行了修訂:
  1. 常規交易方法將不採用階級適用制度;
  2.  移轉訂價法規將與2019年第35號部長命令(Ministerial Order No. 35 / 2019)適用相同之申報義務;
  3. 「大型」納稅義務人未來須在該會計年度截止後第7個月的15日向葡萄牙國稅局提交移轉訂價相關文據;
  4. 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s)的協議適用期間由3年延長至4年;
  5. 原先適用於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提交上之遲交罰則(法人:1000~20000歐元;個人:500~10000歐元及每延期一天追加5%罰款)將沿用於國別報告通知提交事宜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料來源:【Deloitte - Global Tax Alerts and Newsletters, Arm’s length standards - August 2019】。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