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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 加拿大增修移轉訂價法規適用準則 | 比利時修訂國別報告「通知」之提交要件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 加拿大增修移轉訂價法規適用準則

加拿大政府於民國108年3月19日發布2019加拿大聯邦預算,就現行移轉訂價法規與其他所得稅法條例(Income Tax Act)間的關係提出二項新的適用原則。此外,在本次預算案中亦就現行的稅基侵蝕暨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計畫做出了解釋。

此次新增的二項與移轉訂價有關之規範分別包含移轉訂價法規的優先適用及對於延長重新核定期間下對交易之定義預計提出的解釋,茲如下說明:

移轉訂價法規的優先適用

此次修法旨在明確強調所得稅法中的移轉訂價法規應較所得稅法中的其他規範優先適用,官方在聲明上述修訂具有的多方面影響同時,還提供了一份在現行移轉訂價制度下,相關罰則的試算結果。

同時,本次預算案中亦重申,過去移轉訂價法規適用上存在的例外情況,包含與外國關係企業之資金借貸或是擔保等受控交易,將持續適用。上述規範將適用於自民國108年3月19日或以後起算之會計年度。

在延長重新核定期間下對交易之定義

加拿大政府預計透過修改所得稅法中對交易的定義以確保現行移轉訂價法規及重新核定期間下對於交易的定義彼此一致。

目前,對於納稅人與非本國居民企業之間進行的交易,若該交易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則重新核定期間將再延長三年;預算案中指出,官方欲將上述延長重新核定期間三年的制度適用於現行移轉訂價法規上,然而現行移轉訂價法規中對「交易」的定義與延長重新核定期間制度下對交易的定義相悖,為使兩者趨於一致,因而推動了此次修法。

上述新定義預計適用於目前一般重新核定期間截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或以後所屬之課稅期間。

現行BEPS行動計畫近況

本次預算案中重申了加拿大政府將積極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BEPS行動計畫的意向,並對現況進行了概述。

推動多邊協議

加拿大政府目前正為制定多邊協議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落實將BEPS的稅收相關措施(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MLI)納入當地法規,並根據需要批准各項MLI。

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

為了確保向各國的稅務機關提供便於準確評估的資訊,加拿大目前亦參與OECD進行國別報告資料的蒐集,並用於編製OECD的官方覆核報告,該報告預計將於民國109年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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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9-015“Canada’s 2019 budget introduces transfer pricing measures”】。

 

行動計畫13   比利時修訂國別報告「通知」之提交要件

比利時公報(Belgian Official Journal)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頒布了比利時政府於民國108年度5月2日通過的法規,該法規將在現行所得稅法(Income Tax Code)第321/3章中加入了一個段落,旨在減輕納稅人在提交國別報告「通知」(Form 275 CBC NOT)時的負擔。

背景

依據比利時稅法第312/3章第1、2條,任何跨國集團在比利時的成員實體均有義務每年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交國別報告「通知」,以表明該成員是否為集團之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或代理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 SPE),「通知」的提交期限為集團該會計年度之報告期間的最後一日之前。

新制說明

此次新增的稅法第312/3章第3條中聲明,納稅人僅須在該年度之「通知」內容與前一年度存在差異(例:最終母公司更動)時,方重新提交國別報告「通知」,此規範適用於截止於2019年12月31日以後之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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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9-017“Belgium amends CbC report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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