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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5 百慕達預計通過豁免非居民企業遵循之經濟實質法規之修正法案 | 行動計畫1 OECD提出工作綱要,期待在數位經濟時代衍生稅收挑戰之解決方案上達成共識(上)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5   百慕達預計通過豁免非居民企業遵循之經濟實質法規之修正法案

2019年6月21日,百慕達議院通過「2019年經濟實質修正法案」(「修正法案」),該法案建議對凡未列於歐盟不合作管轄區名單之其他管轄區稅收居民企業,得以豁免遵循經濟實質的要求。預計於2019年6月底全數通過該法案內容。

根據「修正法案」規定,凡非居民企業符合「為稅務目的而在百慕達以外之管轄區內作為稅收居民之企業,該管轄區亦須未列名於歐盟不合作稅收管轄區名單之附件一[1]之中」之定義者,將不受原先於2018年12月通過之2018年經濟實質法案相關規範。

要符合豁免資格,依據經濟實質法下符合從事「相關活動」的企業,必須提供在每一個財務期間向百慕達公司註冊處提供登記文件或相關資訊或稅務證據,藉以支持該企業為了租稅目的在其他稅收管轄區具有稅收居民身分的聲明。

此修正法案的改變,將使百慕達之立法規範與其他地區如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之規定更趨於一致,前述二者亦對於非當地稅收居民企業亦提供豁免遵循經濟實質的規定。

關於前述豁免遵循百慕達經濟實質要求之相關指引法令,將會適時公布。

(內容由Deloitte Bermud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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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至2019年6月21日歐盟不合作稅收管轄區名單:美屬薩摩亞、貝里斯、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千里達和托巴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屬維爾京群島及瓦努阿圖。

 

行動計畫1    OECD提出工作綱要,期待在數位經濟時代衍生稅收挑戰之解決方案上達成共識(上)

OECD在持續拓展BEPS中包容性架構所涵蓋範圍過程中,先於2019年5月31日發布了一項工作綱要,一旦被成員國採納並實施,將徹底地改變過去長久一來適用於所有大型跨國企業徵收國際稅收的稅收規則,其影響不只限於那些可能自我認定屬於數位公司的集團企業。

這份工作綱要,如2019年1月29日所發布的工作註釋以及2019年2月13日發布的對公眾徵詢結果文件所述,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提出了二大基本方針。

方針1:聚焦於下列規範的修訂,包含確認分配收入予市場管轄區的原則、針對超出常規交易區間利潤的處理以及常設機構(PE)之判定原則如何透過合約關係進行連結,例如PE判定原則將擴及於跨國集團一但與某國的簽約活動產生關聯時,可賦予該國對於簽約活動之所得核課所得稅。

方針2:聚焦於建立一種以全球所得為基礎而繳納基本稅負的補償稅制,同時排除了稅前抵扣或透過扣繳方式完稅,藉以避免透過向低稅負稅收區域或國家扣繳方式規避稅負。

方針1:修正之利潤分配規則與對於連結關係的認定

在2月對公眾徵詢結果文件中清楚說明,可透過三種關鍵作法認定連結利潤程度之高低。分別為評估使用者參與程度多寡;是否具有行銷價值無形資產以及是否存在顯著經濟事實等方式進行認定。

當使用上述方式認定利潤時,將造成顧客所在或使用上述資源者所處稅收區域能獲取更多課稅權。

此外,這三種作法都不再以實際處所作為課稅唯一考量,反而將跨國集團整體利潤列入考量,並非僅考量所屬課稅轄區所列示的利潤。當然,過去一貫用以區分利潤的簡易作法包括找出那些偏離常規區間的利潤,也保留於三種做法中藉以維持與現行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致。

5月31日所發布工作綱要提及,將在修正之剩餘利潤分割(RPS)方法,部分分配法和以分配為基礎方法之中探討如何選擇和相關議題。值得一提,將特別仔細地考量如何將現行剩餘利潤分割法,無論是從全球、業務或地區角度,分別與現行移轉訂價法規、計算公式甚至部分分配法下分割因子的指標(如銷售、員工、使用資產與使用人員)進行結合,趨於一致。最新的作法是建議將在各國市場進行分銷活動設定給予一定基礎的報酬。該工作綱要也強調相關技術工作完善的必要性,包括當需要分配利潤至有權課稅國家過程中,如何決定關鍵地區;是否採用使用者所在地或銷售交易發生地作為某一市場管轄地取得足夠利潤的判定標準等。工作綱要預計在2019年底前完成確認採行何種作法並請OECD會員國於2020年提出報告。

一、 修正之剩餘利潤分割(Modified Residual Profit Split, MRPS)方法

MRPS方法類似在二月提出的市場無形資產作法,該作法有廣泛運用在美國限縮並單純用於數位化業務。MRPS將跨國集團中屬於非常態利潤者,以市場管轄地方式採用一定比例分配,這種作法並非現行分配原則的做法。包括四個步驟:

1.確定需要分配之總利潤;

2.使用現行移轉訂價規則或簡化方法來消除常態利潤;

3.使用現行移轉訂價規則或簡化方法確定在新的稅收權範圍內之非常態利潤部分; 和

4.使用收入等分配關鍵因子將範圍內之非常規利潤分配給相關市場管轄區。

二、 比例分配法(Fractional Apportionment Method)

比例分配法對於跨國企業集團的課稅方式,不再區分常態和非常態利潤。包括三個步驟:

1.確定分配之利潤,

2.選擇分配關鍵因子,和

3.應用公式將一部分利潤分配給市場管轄區。

在這種方法下,需要按事業群或業務種類將集團獲利能力進行區分。

三、 以銷售為基礎的方法(Distribution - based Approaches)

除了上述二種方法之外,包容性框架協議將探討其他簡易方法。 除了非常態利潤之外,以銷售為基礎的方法還可以解決來自於行銷和經銷例行性活動所產生之利潤。

一種可能性是在市場管轄區中為行銷、經銷及使用人員相關活動的基本利潤,還可以考慮其他選擇,例如根據跨國企業集團的整體獲利能力提高基本利潤水準。通過這種機制,一些跨國公司集團非常態利潤將重新分配給市場管轄區。

四、 其他技術議題

在探討這三種作法時,包容性框架協議將探討其他技術議題,如:

  • 在以業務和 / 或區域基礎上能確定新的課稅權利的可能性。
  • 若透過以既有業務性質(例如,採安全港方式篩選)或營業規模(例如,基於收入或其他相關因素的門檻篩選)等方式來決定分配利潤原則時,用以分配利潤所依據的適用範圍將受到限制。
  • 新的分配方式如何一致適用於同時存在獲利及虧損的情況。

五、 對於實際聯繫之關係新的認定規則

包容性框架協議將尋求方法,藉以修正對於具有實際聯繫關係的認定原則,期以提供新的利潤分配規則,使其能較現行PE或實際聯繫關係方式,適用於更廣泛範圍。即使沒有傳統實體存在,新認定規則也可能就跨境不具實體的存在事實進行認定。(方針2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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