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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對於跨國企業集團內部融資移轉訂價之觀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根據2021年10月21日的新聞,德國聯邦財稅法院在同年5月18日針對一項涉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融資交易的案件做出裁定,該裁定從各個面向對解釋了集團內融資交易之移轉訂價分析;整體而言,其觀點和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和以及2020年2月發布的《OECD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基本一致;而該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已被正式的納入新版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第十章。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德國聯邦財稅法院對外國金融機構貸予德國借款方所適用之利率和德國聯邦財政部於2021年7月14日所發布之《移轉訂價管理準則》之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之裁定書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裁定書內容中清楚顯示其與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特別是前述被納入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第十章中之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抱持相同觀點;其裁定亦強調明斯特稅務法院應採納專家證人的意見。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之最終裁定主要包含以下幾項觀點:

  •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優先於成本加價法

聯邦財稅法院說明,依照OECD於2017年所發布之移轉訂價指導原則2.3段,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是用來決定適當移轉價格之基本方法,當有數個常規交易方法可供採行時,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應被優先適用。在其裁定理由中提到:在決定常規交易之利率時,除特殊情況外,由於眾多同質性高及客觀的借貸交易資料易於市場上取得,一般情況下常採納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參見OECD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10.90段)。相反地,只有在可比較非受控交易資料不可取得時,才會考慮使用基於借款方資金成本的測試方法 (參見OECD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10.97段)。

  • 使用內部及外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於集團內之融資交易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認為,決定關係企業間借貸的常規交易利率時,內部及外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均應被納入考量。聯邦財稅法院舉例,與外部往來銀行現有借款的內部可比較非受控價格,並不能僅因和集團內部融資的抵押狀況不同而遭到否決,相反地,應進行更多調查以判定不同貸款條件對於利率的影響是否可量化,必要時再依照適當方式調整以減除其影響。

  • 考慮集團整體因素而採用個別之信用評等

以信用評等作為關係企業間融資利率之常規交易分析基礎時,聯邦財稅法院認為不可將集團整體之信用評等無差異地一體適用至個別借款之集團內公司。相反地,聯邦財稅法院認為採用該借款公司的個別信用評等方屬合適,然而該院亦同意個別信用評等可視需要進行調整,但僅能針對來自集團從屬關係而帶來的潛在影響。然而該院提到,只有在集團外部借款方願意為身為貸款方之集團內個別公司因上述集團支援因素調升信用評等時,才允許對個別信用評等進行調整。該院也強調,集團從屬關係並非貸款協議或法律上的重要擔保(參見該院於2019年12月18日的裁定(IR 72/17, BFH/NV 2020, 1049))

  • 評等工具之適用

聯邦財稅法院認為,即使無從確定評等機構所採用之數學計算方式及關鍵業務數據,此等信用評等仍可被用於決定常規交易之利率。若要依賴此等信用評等作為評價公司信用的基礎,評等工具的使用必須被視為廣泛接受的市場慣例。於此觀點上,聯邦財稅法院再度和《OECD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參見10.72段及後續)採取相同立場。

  • 有限功能之外國金融公司之放貸利率

聯邦財稅法院認為源自合約達成合意而衍生的服務履約架構以及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是決定性的關鍵,其認為集團將在個體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出手相救之推論並不影響服務履約結構或是所提供的服務價值。在此情況下,聯邦財稅法院認為本案爭議點並不在於有限功能之外國金融公司(foreign financing companies, FinCos)收取的利率回報或FinCos和其母公司間風險邊際的分攤,而僅僅是從借款方角度來判斷其願意為所取得之資金付出的對價是否適當,無關乎貸款方的財務實質。因此,在此等外國企業向境內企業貸款之交易,德國借款方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之利率所支付之利息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此規定和《OECD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10.25和1.108段一致。

裁定的全文及要點總結

總體而言,德國聯邦財稅法院對本案之裁定清楚表達其與《OECD金融交易移轉訂價指南》的一致立場,同時亦解釋集團內金融交易相關之移轉訂價議題。該裁定強化並確立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在測試關係企業間融資交易之優先地位,聯邦財稅法院同時亦表明立場,認為在評估借款公司的信用評等時,應採用差異化方法,即將該公司之於集團的被動從屬關係納入考量。當評估借款公司之信用評等時,應從該借款方公司的單獨信用評等出發,而非所屬集團整體的信用評等;同時,只有在外部放款方基於集團從屬關係而調升其信用評等時,才可以將集團支持影響納入該公司單獨信用評等的調整因素。

此外,該院亦說明借款方所適用之常規交易利率,並非取決於放款方的財務能力,而是仰賴雙方達成合意之融資合約結構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決定。後續關係企業間借貸之風險邊際分攤則應在考量常規交易原則的前提下,對融資公司以及其母公司各自執行的功能、承擔之風險獨立評估。

 

資料來源:摘錄【Deloitte Germany, Tax @ Hand-Federal tax court clarifies transfer pricing rules for intragroup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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