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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OR退場與轉換過渡階段之移轉訂價考量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因應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於2021年底全面退場,過往習慣使用LIBOR作為參考利率以決定資金借貸受控交易之訂價的企業勢必需採取替代措施,並評估LIBOR全面終止適用對其移轉訂價的影響。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於2017年時宣佈,由於缺乏足夠的數據以計算LIBOR,因此將於2021年底停止更新LIBOR,FCA也將不再要求各銀行提供LIBOR報價。各金融機構紛紛研擬替代的利率指標,並研擬轉換計畫供市場參與者應用,然而LIBOR的退場不僅對金融市場產生影響,也影響到關係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交易,隨著企業開始轉換與獨立第三方的金融交易協定,針對移轉訂價議題,企業也需要考慮替代措施(例如改用基準利率訂價)對關係企業間融資交易的影響程度,同時仍需兼顧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及法遵要求之相關文件,並確保交易雙方均無在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

隨著LIBOR的終止適用,各貨幣主管機關亦提出不同報價幣別之無風險利率(risk-free rates,RFRs)供各金融機構或企業使用作為新的訂價基準,例如:

  • 美元擔保隔夜融資利率(SOFR)
  • 英鎊隔夜拆款平均利率(SONIA)
  • 東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R)
  • 瑞士隔夜平均利率(SARON)以及
  • 替代歐元隔夜平均利率指數(EONIA)之歐元短期利率(STR)。歐元銀行同業拆借利率(EURIBOR)則仍然有效。

台灣金管會以及各大銀行原則上係依國際間之共識,採用各該替代利率制定機構所建議或背書之利率,並考量客群特性因地制宜以保留一定的作業彈性,因此除前述推薦之替代利率外,依客戶需求採用其它指數利率做為訂價之基準指標利率。

上述的替代RFRs通常是隔夜拆款利率,相較於原先LIBOR 針對不同期間(例如每月、每季)計價而言,是相當重大的改變。因此,考量做為LIBOR替代方案之RFRs相較於LIBOR有不同的到期期間,且計價或計息方式亦有別於過往方式,建議企業應先行向銀行了解此一變更對自己以及對關係企業間融資交易之可能利率設定的潛在稅務影響。更重要的是,若與關係企業間有資金借貸交易之企業尚以LIBOR為訂價指標之交易合約條款,修改轉換利率或將相關調整機制置入於合約條款中,並考量各國針對移轉訂價資金交易之稅局觀點,以有效因應未來之稅務查核。

 

資料來源:摘錄【Deloitte Guatemala, Tax @ Hand -Transfer pricing considerations regarding transition away from LIBOR】,勤業眾信整理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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