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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國際動態

歐洲商業活動所得稅框架(BEFIT)草案發布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周宗慶副總經理、王珮眞協理

前言

延續2023年1月份之內容,歐盟執行委員會(EU Commission)於2023年1月5日完成歐洲商業活動所得稅框架(Business in Europe: Framework for Income Taxation,BEFIT)之公眾意見徵集後,在2023年9月12日發布BEFIT草案。依據歐盟執行委員會的預期,在歐盟成員國管轄區開展業務之大型跨國企業將受惠於BEFIT之施行,針對其範圍內的營運活動,最高可降低65%之遵循成本,並提升各國稅局對應納稅款之確定性。

BEFIT草案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歐盟企業一套計算歐盟各成員國間利潤分配與應稅所得之公式。此外,歐盟執行委員會希望透過BEFIT降低企業依循成本並在歐盟創建一致的公司稅制。若草案通過,有望於2028年1月1日實施,並於同年7月1日起適用。

以下針對BEFIT草案內容進行說明 : 

適用對象

  • 集團最終母公司位於歐盟: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第二支柱(Pillar Two) 集團合併營收總額達7.5億歐元門檻,且最終母公司於整個財務年度中持有歐盟子公司個體(以下簡稱BEFIT group)之所有權或利潤達75%之集團將被列為強制適用對象。
  • 若集團最終母公司不在歐盟:僅在BEFIT group於歐盟境內營收總額超過集團整體營收5%,或於前4年中至少2年之營收總額達5,000萬歐元時適用。
  • 若有集團內部重組之情況,營收之計算將適用特別規定。
  • 集團合併營收總額未達7.5億歐元但有編製合併報表之跨國企業或歐盟境內集團可自願選擇採行BEFIT。

稅基如何確定

與歐盟2022/2523指令 (即「第二支柱指令」)一致,BEFIT之稅基係依據歐盟成員國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各國GAAP)或IFRS編製之BEFIT group成員之財務數據計算,且各成員均須按其情況各自計算稅基,再透過加回或扣除某些項目以調整稅基之一致性,但所需調整的項目數少於第二支柱指令。

加回項目為編製財務報表時先前已扣除或未入帳之項目,包括:

  • 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 支付非BEFIT group之集團實體借款利息超出歐盟反避稅指令規定利息限額之部分
  • 人壽保險公司收到的單位連結型/指數連結型之公允價值調整或資本利得
  • 罰金、罰鍰或賄賂等非法支出
  • 已繳納之企業所得稅或適用Pillar Two之國內補充稅款(Qualified domestic top-up taxes)

須自財務淨所得或損失中扣除之項目包括:

  • 股利、權益資本利得或損失,但排除交易目的或人壽保險公司之權益
  • 常設機構損益
  • 適用國家噸位稅之航運收入
  • 資產更替產生之利得減免
  • 取得、建造與改善折舊資產的成本(包含直接相關補貼)
  • 固定資產匯率波動產生之未實現損益

其他尚有折舊、不動產、無形資產、庫存商品與在製品、呆帳準備等細項調整項目。

稅基加總與分攤

BEFIT group各自確定之稅基(preliminary tax results)將由歐盟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之BEFIT group申報實體彙總,允許跨境利潤與損失互抵。總稅基(BEFIT tax base)若為虧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目前草案並未對虧損扣抵年限有所限制。

BEFIT group總稅基若為正數,須分攤至各BEFIT group成員。依據目前草案,前7年將視為過渡期,依基數分攤比例(baseline allocation percentage)將稅基分攤至各集團成員。在分攤時,負稅基將被視為0。

當確定分攤結果後,BEFIT group成員可從被分攤部分扣除某些項目,如納入BEFIT group前之費用、損失或當地國法律規定之可扣除項目,例如對慈善機構之捐贈或退休金。

值得留意的是,BEFIT group內部交易不適用扣繳規定或其他所得來源稅規定,除非交易之受益所有人為非BEFIT group成員。

與非BEFIT group成員之移轉訂價

由於BEFIT group成員仍會與其他非BEFIT group之關係企業進行受控交易,因此BEFIT草案亦納入簡化之移轉訂價合規方法,特別是與透過低風險經銷商從事經銷活動及透過契約製造商進行製造活動之實體。

稅務管理與程序

申請適用BEFIT效期至少為5年,原則上不得變更。BEFIT資訊申報表須於財務年度結束後4個月由屬於歐盟成員國稅務居民之申報實體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提交,提交資訊如下:

  • 辨認所有BEFIT group成員
  • 提供集團整體投資架構
  • 確定適用之財務年度
  • 各BEFIT group成員之初步應稅稅基
  • BEFIT總稅基
  • 各BEFIT group成員之基數分攤比例與各自分攤數

當資訊提交後,各BEFIT group成員國稅務機關代表將組成BEFIT小組,由申請個體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主席。BEFIT小組應檢視申報資訊之完整性與正確性,並於4個月內就相關資訊達成共識,若逾4個月仍未取得一致意見,僅須簡單多數決同意即可視為一致同意。當票數相同時,申請個體所在國之主管機關有關鍵投票權。

收到BEFIT小組批准後3個月內,BEFIT group成員須各自提供納稅申報書,同一成員國之實體可合併提交。

勤業眾信見解

歐盟一直以來致力推動新稅收計畫以提升歐盟成員國稅務一致性,但以往均因為歐盟各成員國之經濟與政治因素而延宕多時。如今OECD之Pillar Two已獲138 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國的正面回應並陸續進行境內立法工作,在此前提下,BEFIT草案作為OECD雙支柱之解決方案之一,有機會得到歐盟執行委員會同意並通過草案。

BEFIT強制適用門檻為國別報告提交門檻,符合門檻且在歐盟深入經營之台商數量不多,草案通過對於台商的衝擊有限,但針對於歐盟地區有營運布局,且涉及之國家較多之台商企業,可考量申請採用BEFIT,以減輕當地的稅務行政成本,並降低稅收不確定性帶來之如重複課稅等議題。

然亦須留意所提交之資訊將經涉及之歐盟各成員國之稅局檢視,若內部帳務與行政管理不佳,可能會因此衍生更多之稅務查核議題,此外,在BEFIT下計算稅額所採用之稅基需要經過調整,這將影響公司所得稅稅基的主要組成要素,將對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系統帶來一些挑戰。無論未來是否採用BEFIT制度,目前台商亦面臨Pillar Two等國際稅制之影響,建議優先加強集團內部管理、檢視會計處理方式並同步建置或升級內部資訊系統,配合外部稅務數位管理工具,以有效管理集團稅務風險。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es BEFIT as new EU-wide corporate tax base】,勤業眾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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