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營所稅申報 提醒五大租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戴群倫會計師、李奕萱經理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已於日前將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就營利事業而言,不可不知相關租稅優惠,包括產業創新條例針對企業進行創新研發、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或進行實質投資等,均提供相關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務必再次檢視針對可主張適用的租稅優惠,是否都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且相關注意事項都已掌握。此外,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於申報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可主張列報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或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己身權益。本文謹彙總五大租稅優惠措施如下:

一、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其態樣包括: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發活動,或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發活動。若僅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發活動,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將適用範圍、抵減方式、申請認定及時限與相關注意事項彙總如下: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1. 自主研發:

(1)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用於研發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2. 委託研發: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3. 共同研發: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所為之支出。

以上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其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

抵減率及抵減上限

抵減金額於結算申報時擇一適用,選定後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包含20%本稅及5%未分配盈餘稅):

1.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認定及時限

申請認定項目

申請時限

1. 研發活動須申請審查認定。

2. 以下支出項目須申請專案認定,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1)專用技術

(2)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3)委託國外院校機構研發

(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

  • 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2月1日至6月30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發活動是否符合資格提供審查意見,並就左列各項支出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 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注意事項

1. 專供研發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2. 研發成果應專供自行使用,供他人使用應取得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惟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智慧機械或5G系統投資抵減

所稱智慧機械,是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所稱5G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相關技術之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茲將適用範圍、抵減方式、申請方式及時限與相關注意事項彙總如下:

智慧機械或5G系統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1. 適用投資項目:購置全新智慧機械、5G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1)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取得、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

(2)技術:專用於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3)技術服務:提供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

2. 投資支出金額認定(須扣除政府補助款):

(1)向他人購買取得者:取得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或5G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2)自行製造者:生產該智慧機械或5G系統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3)委由他人製造者:委由他人生產該智慧機械或5G系統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或5G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3. 投資金額限制:當年度購置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得適用,並以10億元為限。

抵減率及抵減上限

抵減金額於結算申報時擇一適用,選定後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包含20%本稅及5%未分配盈餘稅):

1. 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營利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及時限

  •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1月1日至6月30日)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同一課稅年度限申請一次,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  申請適用購置智慧機械或5G系統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注意事項

1. 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安裝地點以營利事業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不在此限。安裝地點如有變動,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2. 於購置設備之次日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規定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情事者,應依規定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徵收,但報廢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3. 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報廢之智慧機械或5G系統,應自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依規定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予核實認定。

 

三、實質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茲彙總相關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實質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適用範圍

1. 適用項目:

(1)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2)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3)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4)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或設備。

2. 支出金額認定(須扣除政府補助款):

(1)建築物:興建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2)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購置成本,包括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自製成本,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

3. 投資金額門檻:當年度盈餘支應符合實質投資範圍資本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

申請程序

  • 於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前完成實質投資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

  • 於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後完成實質投資

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注意事項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施行期限,財政部於防疫期間發布之租稅措施亦得以延長,為鼓勵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仍能持續給予員工支薪,優惠租稅措施重點如下:

項目

內容

員工及請假期間定義

員工係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並符合經各主管機關認定應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或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申報扣除方式

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檢附資料

除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外,另須檢附隔離、檢疫或其他證明文件。

適用限制

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發人員薪資投資抵減),亦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

 

五、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因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重點如下:

項目

內容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若有下列情況得申請延期繳納稅捐期限,延期期數最長以一年為限;分期期數最長以36期為限: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申請期限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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