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反避稅規範 牽動台商回台掛牌意願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林淑怡會計師、廖家琪協理
政府為吸引台商鮭魚返鄉以活絡資本市場,於2008年起推動F股回台上市計畫,截至目前為止已有近百家成功掛牌之企業,惟近期此熱潮似乎因台灣反避稅法令通過後所存在之不確定效應而趨緩,多數台商紛紛探詢若未來法令正式生效後是否重大影響公司或大股東稅負負擔,以至於可能降低回台掛牌意願,進而思考轉往其他如中國大陸或香港等地掛牌。
台灣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企業(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EM)已於去(2016)年7月通過,個人CFC也已於今年4月通過,惟目前尚待主管機關認定的配套措施完備後始得正式實行。上述規範若正式生效是否影響F股回台掛牌企業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對於集團公司而言,主要影響為PEM之規範,法令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PEM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指同時符合: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帳簿、財報及議事錄製作或儲存境內,以及在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當初母法公布後,確實造成已掛牌F股企業恐慌,主要在於以外國企業回台掛牌者多以開曼群島作為主體,相關管理職能、帳簿儲存及開會地點多在中華民國境內運作,若該境外掛牌主體被視為PEM在中華民國境內則可能影響集團整體獲利須按PEM規定課徵台灣營所稅,影響甚鉅,故於增修子法時納入F股豁免條款,明定F股公司為配合法令在台灣開立股東會等遵法行為可不被視為PEM條件,藉此降低衝擊並消除公司及投資人疑慮。
其次,對個人股東而言,採F股掛牌者,其大股東為財務規劃考量多選擇以境外公司持有上市股權,若未來個人反避稅條款實施後,股東的境外公司若無法符合排除條款(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將被視為受控外國企業,則該CFC當年度盈餘將併計個人股東基本所得稅額計算相關稅負,若F股公司分配股利予股東境外CFC時,自當回歸個人申報課稅。
另目前台灣證所稅停徵下,個人若直接出售F股股票暫無所得課徵規範,惟若透過境外CFC出售F股之所得反將併計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整體而言,將提高大股東實質稅負負擔。
第三,對不同資本市場的影響方面,若台灣反避稅正式實施,則不論台商企業選擇回台、海外或至大陸上市,大股東若透過境外CFC持有各國上市股票皆會被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另目前大陸不若台灣停徵證所稅,台籍股東不論直接或透過境外公司出售股票或獲配股利皆有課稅議題,故台籍股東投資大陸上市股票稅後實質利潤本就相對較低,並不因台灣反避稅實施與否有所差異。
綜上分析,個人反避稅若正式實施,對於台籍股東透過境外CFC持有F股股票的股利及出售利得將產生課稅議題,確實增加大股東實際稅負負擔,惟若與持有其他如大陸上市股票相較,其整體稅負並無差異,故若從不同上市地點單純因台灣反避稅影響的稅負成本比較來看,其他資本市場並不會優於F股而造成台商企業欲轉換上市地點的情況。
(本文已刊登於 2017-10-13 經濟日報 A18 經營管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