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赴海外投資新規定對台商所造成的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傅至真協理
自2016年下半年起中國政府對於資金控管趨於嚴密,大陸外匯管理局以「擴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監管態度,對於大額外匯出境都需要先至外管局溝通,藉以強化外匯的管控。大陸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於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惟該辦法僅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對企業投資的國家和行業並無界定鼓勵項目或是禁止項目之規定,故存在了一較灰色與模糊的判斷地帶。而近期國務院辦公廳於8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簡稱74號文),提供了一系列更清楚的投資方向,為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有效防範各類風險,大陸對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總體分為鼓勵、限制、禁止三大類。
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一)有利於「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的境外投資。
(二)可帶動大陸提升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參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企業的投資。
(四)在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參與農林牧漁領域與境外能互利共贏的投資。
(六)參與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的境外投資,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搆和服務網路。
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一)赴與大陸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定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對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對賭博業、色情業等的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74號文主要是為了避免中資企業資金外逃之控管規定,未來中國企業對外投資行為受到多個國家部委的監管,僅項目核准即需要經過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匯管理局、國資會、外交部等多部門的審核,且在對外投資過程中,企業面臨著項目核准、外匯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等多重監管要求,間接也可能對台商造成影響。此外,未來F股在台上市的台商在與中資談定上市前股權融資或是中方參股時,中資亦可能面臨嚴格的審批而造成資金無法跨境匯出的議題,因此74號文的新出台,對於上述交易的完成或許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