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波蘭/歐盟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波蘭 - 修正公司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定
波蘭修正公司所得稅法中之相關反避稅規定,於2017年1月1日起適用,內容包括改變以得股權之課稅方式、引進股份交換(share-for-share)交易反避稅規定、以及支付位於歐盟及歐洲經濟區企業之利息及權利金須符合受益所有權人(beneficial ownership)要求才能適用免扣繳優惠。
此次公司所得稅法之修正影響眾多納稅義務人。特別是此項變革將對集團內部欲以股份交換交易或非現金資產作為股份對價進行之組織重組者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納稅義務人應分析修正後之稅法規定對未來交易之影響。
同時,針對相關重組,納稅義務人亦應確保其具有合理之商業理由與經濟理由以支持股份交換交易,否則稅局可能否准適用前述稅務優惠。
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持續觀察稅局與法院對公司所得稅法修正規定之實務應用情況,特別是股份交換反避稅規定以及自2016年7月起已施行之一般反避稅規定(General Anti Avoidance Rule)兩者間之潛在交互作用。
歐盟 - 歐盟法院判決丹麥針對利息收入免稅之規定違反歐盟法律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16年12月21日對於Masco Denmark案件作出判決。該項判決認為丹麥利息所得課稅規定不符合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中規範之設立自由原則。依據丹麥公司所得稅法,若丹麥子公司支付予丹麥母公司之借款利息因資本弱化規定而無法作為費用扣除時,則丹麥母公司之前述利息收入免予課徵丹麥公司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法院否決了Kokott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於2016年5月12日對此案所做出之先行裁決。
歐盟法院判決由於丹麥稅法違反了歐盟法律,故納稅義務人有機會向丹麥政府申請自2013年起之退稅(或有機會追溯自2005年,係訴訟案件之第一年)。
未來丹麥必須修法以期與歐盟法律一致,惟修正細節尚未明朗。預期丹麥稅法將納入本次歐盟法院之建議,將來自於非丹麥稅務居民之利息收入,視同依照丹麥當地之資本弱化規定而予以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