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2019年 - 中國個人所得稅新制元年,台籍員工應注意兩岸勞務提供地認定之課稅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陳欣旋協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從2018年年展開一連串的修法,從主法到相關與個人相關的福利保險均有很大幅度的調整,在這一系列新發佈的法令不難看出中國大陸調整稅制改革,著重在「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一方面調整課稅規定以符合先進國家綜合稅制的潮流趨勢,更多的是呼應著國際間租稅公平、透明化及反避稅精神。

從最近之中國大陸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祭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簡稱34號公告),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到,2019年是個嶄新的課稅元年,在2018年以前的居住年度不累加計算,無住所的個人而從今年開始起算居住年度。

2019年3月14號所公布的34號公告,以下說明其兩項重要內容。

一、坐月子條款從2019年開始重新計算六年

依據34公告規定,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從2019年以後年度起算,2018年前已居住年度一律「歸零」。在2024年之前,所有在大陸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年限將都不會滿六年,該個人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免稅優惠。此外,「坐月子條款」的離境排除規定也持續保留,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自此以前連續年限也「歸零」,重新起算六年。

二、入出境當天未滿24小時,不計境外居留天數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細觀34號公告規定,並搭配相繼出台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簡稱 35號公告),清楚明訂境內外所得來源地規定及居民身分課稅的計算公式,將之前一連串個人所得稅主法及實施條例所規範的相關規定完善化,並印證了中國大陸「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改制原則。

惟依據新的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以目前兩岸台商派遣員工的情況來看,台幹幾乎全年都在中國大陸工作,並依照中國「勞務提供地」的貢獻度概念,台幹在台灣支領薪資的部分,其認定上仍屬於中國境內來源所得,依法是需要在中國大陸申報計算繳稅的,並非為新法規定中的境外所得免稅。

另反觀台灣母公司若選擇在台灣支付其台幹薪資,則可能會面臨其支付的費用,因非屬台灣經營本業所產生之必要成本而在稅上遭受剔除,所以對全集團而言增加稅負負擔。而在台籍員工目前在台灣所領的薪資,也大都依照台灣來源所得概念在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這樣的議題凸顯出課稅範圍重複認定的情況,並依現階段《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生效,將使得在大陸的台商、台幹遭受兩岸重複課稅的冏境,著實加重台商企業及外派人員的負擔。外派在中國的台商應盡快思考是否仍會以傳統的概念用兩地支領薪資游走灰色地帶,還是是否就會回歸勞務提供地於中國大陸當地聘僱合規法令遵循,其中間的影響及調整機制,台商仍需提前做適當評估及稅負平衡試算也須多加思考。

此次中國個人所得稅主法與實施條例修訂相繼翻修許多在課稅範圍的重要公告,從這次34號公告及之後出台的35號公告中,不僅放寬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境外所得納入課稅的免稅條件,更明確規定計稅基礎與方式,代表著是2019年開始為重新起算的課稅原年,更可以預見的是中國稅局加強嚴徵管的手段即會啟動,更須關注的是,若已長期在中國大陸服務的台幹,此次之修法確實放寬了「境外所得」課稅的規定,但對於部分台幹大陸工作海外支領薪資部分,依舊需釐清回歸勞務提供地為所得來源地。

現代化的個人所得稅制需要建立在自然人稅收徵管體系健全的基礎之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中國稅務部門來說挑戰不小,對於納稅人而言未來需要著重的是如何能達到遵行法令的目標而非以避稅為手段藉以降低稅負,合法合規的調整需要時間與方法,我們期待的是透過是合法的節稅方式能將所得稅降低。台商及台幹應盡快進行評估並試算其改變可能造成之成本與稅務負擔,來因應這一次中國對於個人所得稅改制完成後之「嚴、徵、管」追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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