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預約定價安排新規定 中國跨境之技術服務、授權、轉讓課稅大不同,別交冤枉稅!

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預約定價安排新規定

中國跨境之技術服務、授權、轉讓課稅大不同,別交冤枉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林淑怡會計師、趙慶章協理

中國大陸稅務總局於2016年10 月11日發佈了《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64號公告”)。這是繼2016年6月發佈《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簡稱“42號公告”),就《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以下簡稱“2號文”)中預約定價安排管理之相關內容進行重大修訂,也是中國大陸反避稅下的又一重要內容的修訂。“64號公告”發佈的主要達成兩個目的:第一是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第二是落實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

近年來,中國大陸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訂。64號公告的發佈是落實BEPS第5項行動計畫及第14項立法實踐,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納入強制自發情報交換框架,並告知納稅人BEPS會員國間承諾稅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需就納稅人的特定稅收裁定進行強制資訊交換,其中包括已簽署之跨境單邊預約定價安排資訊,在此背景下,64號公告第20條新增了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進行資訊交換的內容。因此,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近期新增設了一個反避稅部門,預計該部門將招聘大量轉讓定價專家,為了因應預約定價安排和相互協商程序提供專業與查核技術支援,64號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2號文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同時廢止。

變化後流程對企業的挑戰

對於64號公告中明確列出了企業納稅人談簽意向及正式申請時稅務機關可以“優先”接受或是“拒絕”預約定價之申請,例如:稅務機關若已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者,即會被“拒絕”談簽意向,所以企業若打算等到稅局查核關聯交易才開始進行預約定價之申請,恐怕會喪失先機!

64號公告中,預約訂價安排談簽及執行流程為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與監控執行共6階段。與2號文相比增加談簽意向階段,並將磋商和簽訂安排合併,即協商簽署階段,亦強調談簽意向之重要性以及不允許匿名進行預備會談。此外,也未明確規定各階段之間的時間間隔。值得注意的是,此次62號公告將實務的操作納入談簽流程,更要求具體程序細化,也就是未正式批准之前納稅人事前需要與稅務機關進行較長時間及多方面溝通與協談,所以在分析評估未完成前並無法提出正式申請,在此過程中企業得先準備好大量經營與財務資料。

針對上述所提及的6階段所涉及的具體內容,以及企業需關注留意的重點與勤業眾信之觀點,請參詳本期通訊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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