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稅務專欄》數位經濟下跨境電商營運佈局需瞭解之「稅」事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林國琇副總經理、劉初塵經理
近年來消費者透過電子商務網站平台購買商品與勞務(business to consumer, B to C)盛行,跨境電商在市場所在地有實質經濟活動但通常未設立常設機構並申報納稅,造成當地所得稅與營業稅的問題,且對於實體商家造成租稅不公,至各國政府均擬修改相關稅法,以杜絕財稅流失。有鑑於此,財政部於參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後,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每年銷售額達新台幣四十八萬元者,應按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線上稅籍登記。
前述之電子勞務包含:
-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 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其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應至財政部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登載設立文件,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後,取得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及註冊國家之註冊號碼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和密碼,爾後相關之稅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皆可自同一平台使用專屬帳號和密碼完成。境外電商亦可自該平台網上申報營業稅,其申報之銷售額若為外幣,平台將以申報所屬期間末日依台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自動折算為新台幣金額申報。境外電商或其代理人可將應納稅款自國內或國外帳戶匯入財政部設立之境外電商專戶繳納。此外,境外電商於稅籍登記時將被要求輸入其國外銀行帳戶號碼,目的係用於退稅。值得注意的是,境外電商於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即可。該期間後,境外電商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後續將由財政部公布。
除了營業稅外,財政部表示,境外電商因稅籍登記後所衍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事,有可能在明年報稅前公布課稅辦法及開始適用。但為鼓勵境外電商在台灣納稅及考量其銷售勞務的所得,並非全部百分百來源於台灣,因此財政部針對境內境外利潤貢獻之比率認定,目前仍在簽辦中。
關於利潤貢獻率的適用,以1998年1月23日的財政部解釋令為例,國外電子零租件製造業者在台設製物流中心,並進行儲藏、運輸和交貨,其利率貢獻率為12%,即以在台營收之總額乘以12%為課稅所得。再依在台是否有固定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決定採用扣繳完稅率20%,或是結算申報稅率17%。境外電商銷售勞務的利潤貢獻度是否比照物流中心之12%,財政部仍在研擬中。
(本文已刊登於2017-06-13 工商時報A16/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