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稅務專欄》跨境電商與交易平台之稅務爭議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
財政部鑑於個人利用網路跨境購買勞務日益頻繁,衍生諸多營業稅課稅問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於去年底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要求外國業者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跨境交易,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符合租稅公平,並自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按財政部近日公布所訂定的「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跨境電商與交易平台關係間的釐清及法令上之適用,主要在於由誰負責收受價款以及銷售之勞務有無實體使用地點。由境外平台負責收取價款,則境外平台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負責報繳營業稅;如由跨境電商自行收取價款者,則由跨境電商負責。又如該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如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售勞務)、運輸勞務的提供、或各類表演展覽活動之勞務等,其實體使用地點若不在國內,則該勞務的提供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前述外國業者無論是平台或供應商考量法令實施初期,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換言之,消費者是拿不到發票兌獎的。
這次財政部因應營業稅法修法所訂定的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同時也解決了之前爭議多時的遊戲業者及飯店業者在國際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勞務之部分稅務疑義。查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有關境外電商相關法規及函釋之網頁,其針對飯店業者透過境外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以及國內營業人將線上遊戲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銷售,發布二則新聞稿:如買受人支付之價款係由境外訂房平台業者或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收取,國內飯店業者或線上遊戲業者所收取之價款已扣除平台手續費,在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情形下,應以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或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並依規定開立以訂房平台業者或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前所述,不論從財政部新聞稿或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財政部對於跨境電商與交易平台間的交易關係建立在價款的收受,對於供應商、平台及買受人三者合約的關係(如由誰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並無深究,此種權宜做法,對簡化複雜的跨境交易模式認定,應值得肯定,然依新聞稿所述,國內飯店業者及遊戲業者需在「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情形」下方得適用,此為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中未論及的,財政部如為簡化跨境交易模式之認定,建議不宜再增加此等限制,否則仍可能造成徵納雙方持續的爭執。
此外,如非屬跨境平台的交易,因三方交易對象均在境內,建議此部分交易仍應回歸合約之本質,而不宜單就價款收受與否為單一判斷標準,否則將可能造成財稅處理不一致之情形,進而增加稅務申報調整之稽徵複雜度。
(本文已刊登於2017-05-11/工商時報/A17/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