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人力調派新知》美國-哈維颶風及聯邦公告之災難對個人所得稅之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楊俐珊協理
德州和路易斯安那州部分地區已從哈維颶風造成的災害中恢復過來,美國內地稅務局 (IRS) 也為因聯邦公告災難所影響之受災戶提供相關稅務援助。
因哈維颶風造成之損失,納稅義務人可從以下項目減輕其稅負:
- 可享租稅減免及延遲至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納稅
- 財產損失可自災害發生當年度申報扣除
- 合規之災難救助款項得適用免稅
- 從退休帳戶提撥急難救助金
- 給予受災居民之慈善捐款
目前佛羅里達州仍在評估因伊爾瑪颶風造成的損害,擬提供類似的救助減免,建議受災害影響的納稅義務人仍應以內地稅務局發出之信息為主。
以下措施目前只適用哈維颶風受災戶:
延展申報截止日
美國稅收法規 (IRC) 7508A授權內地稅務局延展受災戶的申報期限多一年。因此,德州受災戶之申報截止日期得延後至2018年1月31日。
此外,金融犯罪執法網路 (FinCEN) 近期公告,將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截止日期亦延長至2018年1月31日。
財產損失之扣除
概述
於聯邦公告受災區內之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納稅時認列財產損失為列舉扣除,但僅限於非商業性質之財產損失。以下規定僅適用於特定受災區。
所稱可扣除之財產損失包括因火災,暴風,沉船、其他事故或盜竊所造成之損失; 然而因其他原因 (例如,房價因附近山崩而下跌) 而產生的損失不視為可扣除之財產損失。
依據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就事故發生前後的適當鑑價,來認定損失之金額,維修至事故發生前財產狀況所產生的成本亦得列入損失之計算。 納稅人應保留相關費用明細以為證明,並與相關專業稅務人員討論該損失提列之限制。
提列因災難產生之財產損失,僅限於以下兩者孰低者:
(1) 因災難導致財產市價之下跌 (亦即災難發生前後財產市價之減少數)
(2) 財產之調整後成本
當多項財產遭受損失時,應針對每項財產進行損失金額之計算。
受保險理賠之財產
如納稅義務人所損失的財產屬於保險給付之範圍,納稅義務人須於申報提列財產損失扣除前先行申請保險理賠。納稅義務人僅能就未得理賠的範圍內提列損失之扣除。如納稅義務人獲取之理賠金額超過實際損失數,應於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所得。此外,如納稅義務人在未來年度收到過去已申報扣除財產損失之理賠,所收取之賠償金額應計入該納稅義務人收到理賠年度之所得申報納稅。
扣除之限制
提列扣除之限制如下:
(1) 可抵扣金額限於市價下跌數與財產之調整後成本孰低者
(2) 損失金額應扣除保險理賠
(3) 每一損失需扣除100美元
(4) 淨損失金額需超過納稅義務人調整後總收入 (AGI) 之10%
扣除之時點
財產損失應於損失發生年度扣除。 就哈維颶風之受災戶而言,應於2017年申報中提列損失扣除。 然而,針對聯邦公告之災難 (如哈維颶風),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上申報財產損失扣除。如於前一年度提列者,應在納稅申報表頭註記以下文字,以利退稅作業:
「德州,哈維颶風」
合規之災難救助款項
根據IRC Sec 139規定,部分災難救助給付得適用免稅。常見之給付包括政府援助 (如FEMA救助補貼) 及雇主對受災之員工及其家屬提供生活、喪葬、房屋修繕或必要之救助。保險理賠或替代之給付 (如失業救濟金) 則不包括在內。
透過退休金計畫提撥貸款及急難救助
內地稅務局於2017-11年公告允許哈維颶風之受災戶得自雇主贊助之退休計劃 (如401(k)計劃) 申請貸款及急難救助。該計劃也適用在災區生活或工作之員工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其他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自退休計畫提領予他人之資助所產生贈與稅及所得稅等之負面影響 (例如,提前提撥之10%罰金)。有關健康和退休福利等相關問題,請參閱勞動部提供哈維颶風受災者常見問答集。
受災者可依據退休計劃相關規定申請最大金額之貸款及急難救助,相關申請手續必須在2017年8月22日之後或2018年2月1日之前完成。
慈善捐贈之考量
概述
捐贈予聯邦公告之免稅慈善機構,如紅十字會或聯合勸募協會,即為認可之慈善機構。
不當慈善機構之詐騙
捐款人應謹慎篩選欲捐助予哈維颶風受災者之慈善機構,避免被不當機構進行詐騙。不當機構將利用捐助者的善心,向捐助者索取個人資料或詐取財物。因此,建議捐款者在提供資金援助前應先確認慈善機構的資訊。更多資訊請詳IR-2017-137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