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F股內部股東投資中國大陸金額無上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李靜秀協理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以下簡稱「投審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於108.3.12公告修改「對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三條及第四條。簡略來說第三條為大幅放寬F股公司內部股東皆無投資中國企業之金額限制,亦即個人每年投資金額可超過美金500萬元,中小企業可超過台幣8000萬及其他企業可超過淨值60%。另外亦放寬股東每年受配來自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可在實行後6個月內申請核備。

放寬投資大陸限額的修正絕對是目前100多家F股公司的一大福音,過去因發行CB投資大陸額度計算,因大股東持股而導致超限問題,使得F股之資金籌集面臨許多瓶頸,因為常用資金的限制喪失了國際間的競爭力。此外,亦因溢價取得的其他股東增資款也因為大股東持股比例問題,造成即使未投入資金卻面臨大陸投資額度計算而有超限之問題。此次修法不但解決大股東因額度限制無法承接老股或現金增資,也讓新股東得以溢價增資,對於KY公司以債轉股的帳務問題均可獲得解決,讓中國企業得到所需資金亦能更靈活運用,提升台商企業產業的競爭力。

第四條則是考量到中國大陸各地會計師所提供當地企業盈餘轉增資的驗資報告時間具不確定性,修正放寬大股東只要分配當年盈餘未達美金100萬元,雖原個案累計已超過美金100萬元,仍可在分配後6個月內再向投審會申報事後核備,不用再因少數幾位大股東案需事先取得核准,必須放慢對中國企業的增資,或者可避免因中國會計師不清楚投審會法規,而先行出具驗資報告,未能及時向投審會提出事先核准,因而造成大股東違反法令必須繳納罰金的事情再發生。

此次投審會的修法,可為目前政策鼓勵更多已回台掛牌的台商企業提供更有彈性的佈局,也不用因為限額的考量而刻意將股權散出。另外,也建議對於過去已投資的台商並擬回台掛F股的內部投資人亦可享有同F股公司可一體適用修正後不受金額上限的規定,對營運良好盈收穩健成長的台商企業,即使大股東持有中國企業個案已超限,若投審會能增加此款,相信可以吸引更多優質台商回台掛牌的意願。

附註:修正的條文如下加黑斜體處

三、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一)個人:每年五百萬美元。

(二)中小企業:新臺幣八千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三)其他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之限制:

(一)經濟部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

(二)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該跨國企業以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一億美元以上,並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者為限。

(三)投資人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或擔任該外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該外國公司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

依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第十一點規定向主管機關主動陳報時之投資累計金額,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投)資之金額,不計入其投資累計金額。

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臺灣地區者,得扣減其投資累計金額。

四、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1.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2.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