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退稅權益你掌握了嗎?-談外國營利事業溢扣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李惠先會計師、王昭悌協理

台灣營利事業在支付費用予外國營利事業時,通常須辦理扣繳,在未適用任何減免規定的情況下,應以給付總額按標準扣繳率(通常為20%,股利為21%)辦理扣繳,稅賦負擔頗重。然台灣稅法及租稅協定針對不同情境及所得性質提供不同的稅負減免途徑,其中諸多途徑都需要申請並取得稅務機關核准,方得適用,因此實務上,常見先依標準扣繳率扣繳,再申請取得稅務機關核准減免後,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明訂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於110年12月17日亦配合修正,將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申請稅款退還期間從五年修改為十年,然而須以修正之該條文施行時,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者,始可適用修正後十年的規定。

今年財政部陸續修正相關規定,將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審查原則、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及相關解釋令之申請期限從五年修正為十年。謹整理如下表供參,也提醒留意,各該法規修正後的退稅申請期限並非一致,可申請退稅者,別讓權益睡著了。

法規

所得稅法第25條審查原則第6點

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要點第10點及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6點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

適用所得

類型

外國營利事業(不含大陸地區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下列業務之一,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經營國際運輸、
承包營建工程、
提供技術服務、
出租機器設備。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其他收益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

依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營業利潤、國際運輸業務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及其他減免項目

實質稅率/計稅方式

-國際運輸業務收入*推計利潤率10%* 20%稅率

-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收入*推計利潤率15%*20%稅率

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後,乘以20%稅率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收入*核定利潤率*核定境內貢獻度*20%稅率

免稅或適用上限稅率

申請期限規定修正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13日

尚未修正

申請期限

自112年5月29日起,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未逾10 年者,得申請適用

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的案件可適用新規定;亦即107年10月13日(含)之後取得之收入,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

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的案件可適用新規定;亦即107年10月13日(含)之後取得之收入,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

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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