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法修正友善新創特別股議題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藍聰金副總經理、周慧齡經理

基於新創事業長期因籌資及經營權穩固的困擾,本次公司法修正對新創事業之諸多興利措施中有關特別股約定條件,參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權利義務之條文,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及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特別股;另發行前述各項特別股基於股份自由轉受讓之精神,如得任意轉讓股份,恐因股東股權變動的不確定性,對公司經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亦允許公司透過章程針對特別股之轉讓加以限制。惟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股東,於監察人選舉時,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維持每一股一表決權,避免經營權與監察權皆為特定股東所掌控,此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股東,於選舉監察人時,仍享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之特性有所區別。

對具有高風險、高報酬、知識密集之特性之科技新創事業而言,為了吸引投資人挹注資金,新創事業現在可付出多一點誘因,得發行像是給予多一點的表決權、就特定事項擁有絕對否決權、可以轉換多一點普通股之特別股等,亦使股東彼此之間容易達成共識、創業家與投資人相互談判過程較易取得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大幅賦予新創事業與投資人談判的彈性空間,新創事業可給予不同條件的誘因獲得資金,使新創事業發展過程籌資之路不再那麼艱辛。

以新創事業之團隊來說,大多是擁有技術沒有資金,且又怕引進外部投資人之後,未來喪失對新創公司之經營主導權,因此團隊可設計不同種類特別股。如讓投資人持有禁止或限制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特別股,團隊持有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亦可讓團隊成員持有一股能轉換成多股普通股之特別股,增加團隊成員長期與公司一起努力之誘因,避免人才外流;此外若團隊擔心成員或投資人未來隨意將股權轉讓予其他外部投資人,造成股東結構更加複雜難以掌控,亦可設計限制轉讓之特別股,如:特別股之轉讓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始得為之。

綜上,新修正公司法之有關特別股權利義務之放寬,既可避免企業因引進新資金而造成股權稀釋,喪失經營主導權,新創業者可藉由特別股的設計,既可籌得資金,又能保障團隊之經營權,將有助於股東間股權結構的規劃安排,增加公司與投資人之間多元合作方式。參考外國商業實務上,新創事業接受天使投資人或創投事業之投資時,亦多以特別股為之,公司法此次修正將使公司發行之特別股更具彈性,亦將讓新創事業與國外投資人洽談投資計畫時,更能與國際接軌,使其籌資管道更加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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