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新制:三大重點一次掌握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惠明會計師、張瑞峰副總經理
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第二次修正案於107年5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20日經總統公布。該法案自增訂後經兩次修正,顯見為各方所重視。本文將讓讀者掌握本次修法亮點、適用重點及可能爭議:
一、修正式緩課為修法亮點:
調整緩課所得之計算方式:「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之時價或嗣後實際轉讓時之價格,按兩者孰低之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回應各界對於前次修法雖放寬緩課時點至實際轉讓時,但所得卻採「全部轉讓價格減除認股價格」計算之詬病。茲舉例說明如下:
1.假設科技新貴薩諾斯取得認股權100張,每張可以每股10元認購泰坦星公司股份1,000股,執行認股權當日之股票每股市價為100元。
2.若薩諾斯不選擇緩課,則應繳稅所得為9,000,000元,且全部需於取得股票年度繳稅:
薩諾斯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將有應課稅之其他所得9,000,000元【 (100元-10元) *1,000股*100張=9,000,000元】。
3.若薩諾斯選擇緩課,於修法前之應繳稅所得為12,000,000元:
薩諾斯取得股票市價為10,000,000元,市價5,000,000元內股票之所得可選擇緩課,則緩課所得為4,500,000元;其餘4,500,000元之所得應於執行認股權當年度課稅。而薩諾斯出售全部股票時,屬緩課之股票部分將有其他所得7,500,000元【 (160元-10元) *50,000股】。選擇緩課後應納稅所得12,000,000元反較未選擇緩課情況下之所得9,000,000元為高。
4.若薩諾斯選擇緩課且符合一定條件(詳後述),於修法後之應繳稅所得不超過9,000,000元,且部分所得可延緩至出售時繳稅:
緩課所得為4,500,000元;其餘4,500,000元之所得應於執行認股權當年度課稅。而薩諾斯出售全部股票時,屬緩課之股票部分,因轉讓時市價160元高於行使認股權時市價100元,故以100元計算其他所得為4,500,000元【 (100元-10元) *50,000股】。是以薩諾斯選擇緩課後應納稅所得仍9,000,000元且其部分所得可延緩繳稅時點至出售時。但如果轉讓時市價低於100元,則以轉讓時市價計算,薩諾斯應繳稅所得將低於9,000,000元。
二、適用重點:
若薩諾斯欲適用前述「按兩者孰低之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則薩諾斯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泰坦星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薩諾斯於泰坦星公司集團內輪調,其在子公司之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
三、可能爭議:
1.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所稱之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則若薩諾斯於取得股票滿一年後派於海外子公司任職滿兩年,因該等公司非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則其於海外子公司之年資可否併計?筆者認為集團企業員工於海內外公司調動為常態,又因應本次公司法大修,集團企業可雙向發放母子公司獎酬股票。是以相關規定應再適度放寬,以彰顯留才效果。
2.又現行規定係以取得股票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0,000元總額內之股票部分方得適用緩課,則於認購價格為10元時,薩諾斯可緩課之所得為4,500,000元,若每股認購價格為50元,則可緩課之所得減少為2,500,000元【 (100元-50元) *1,000股*50張】。換言之,認股價格越高,可緩課之所得越少,利用緩課達成留才之激勵效果反而降低。建議立法者未來可考量以所得金額5,000,000元為緩課上限,避免因認購價格高低而影響員工可緩課之金額。
(本文已刊登於 2018-09-20 工商時報 A17 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