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最新公司法修法變革之影響與因應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莊瑜敏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

歷經兩年多的公司法修正案,終於在107年7月6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本次公司法修法對原有法規的管制調整放寬鬆綁、擴大企業經營利基及國內商業環境的改善及產業發展,均有莫大助益。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有利新創事業的籌資、企業優秀人才留任、健全董事會股東會運作機制、多元化盈餘分派等企業經營之重大變革。全國70萬家以上公司未來依據新修法令規定進行董事會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運用及股利發放政策擬訂等程序遵循,均應予適當安排,以為因應。本文謹就本次公司法修法精神、意旨及相關重點表述解析提供參考。

便利新創事業籌資與經營權之穩固

一、允許新創事業於設立時即得採行以公司章程訂定選擇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避免受原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限制,實際解決其新創事業期間籌措資金之困難,且已設立之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以修正公司章程,將原訂票面金額股變更為無票面金額股。

二、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表決權,及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之特別股,不會因為企業引進新資金而造成股權稀釋,甚至經營權旁落等問題,有助於股東間股權結構的規劃安排,新創業者並得藉由取得多數的董事席次,進而掌控公司的經營權。

強化公司治理,健全董事會運作及管理機制

一、為解決實務上發生董事長不作為、消極不召集董事會,導致不利公司正常運作等情事,本次修法明定過半董事得召開董事會允屬法定職權。但本項召集權責仍宜謹慎為之,避免因此造成經營權爭訟糾紛問題,反而讓公司經營陷入困境。

二、董事會召集期限縮短為三天前通知,有利提升董事會運作之效率,但如證券交易法未配合修正調整,則公開發行公司仍應依證交法現行規定七天前通知。

三、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但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因此,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如擬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者,應修正公司章程明訂後,始得為之。

四、得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董事二人者,準用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另唯一法人股東之公司得不設監察人,股東二人以上之公司仍應設置監察人,即股東二人以上之公司至少得設一董一監,惟公開行公司董監人數仍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選任。至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擬變更董監人數者,應依公司經營政策需要,適時修正公司章程予以調整董監人數,如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修正章程後得以解任方式,僅留任董事一人或重新指派一人擔任董事,股東二人以上之公司,現任董監得以解任方式留任一董一監或重新改選,本次修法有助企業樽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

落實股東權益保障及股東權行使

一、本次修法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如該等議案未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

二、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且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或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行使表決權,但公開發行公司並不適用本項股東會召開及股東權行使方式。

三、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訂明採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並廢除原規定股東提名之董監候選人應經董事會審查機制,以解決實務上發生董事會刻意以技術性干擾排除其他股東提名之候選人,而不列入候選人名單,致影響及損害股東固有權益的問題。

四、允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本項修法增訂,係認為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有又達一定期間,賦予其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應屬合理。且另明定該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應以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之持股為準,以利適用。

擴大留才工具運用及員工獎酬給付多元

為鼓勵企業留任優秀人才,本次修法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均得於公司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項規定有關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認定,除了直接或間接股權過半之控制外,兩公司如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因此,企業得以運用該項新制規定,依實際需要適時修正章程明訂,並調整公司已發行或擬發行之各項獎酬工具,以留任優秀員工。例如:生產事業母公司發行給研發公司子公司員工或研發公司子公司發行給生產事業母公司員工。投控母公司發行給各生產事業、行銷事業子公司員工或各生產事業、行銷事業子公司發行給投控母公司員工。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本項員工獎酬工具給付對象如涉及外籍員工或陸籍員工時,依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或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均應事前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以符法制。

放寬並鬆綁盈餘分派次數

為讓企業之股利政策更有彈性,本次修法予以放寬鬆綁年度盈餘分派次數,即增訂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盈餘分派,惟盈餘分派涉及應於公司章程載明事項,又章程之修訂係屬股東會職權,因此,何時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將影響企業新股利發放政策啟動運作。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本次公司法修法發布施行後,隨即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公司章程之盈餘分派規定據以執行,而上市櫃公司恐得等到明(108)年股東常會召開時始得為之,除非為因應公司股利政策需要,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先行完成公司章程修正後以為適用。這項修法變革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長期獲利穩定之公司,促使資本市場更顯活絡。

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處罰規定

鑑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保護少數股東權益更有政策上之需要,同時也考慮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模不同,應為不同之規範,因此,本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之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會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仍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公開發行公司則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企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新制之規定,以免不慎受罰。

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增加法人(公司)之透明度,本次公司法修法除了廢除原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之規定外,並增訂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資料,該項資料有變動者,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即時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本項新增規定,將影響現有幾十萬家公司應配合遵行相關申報程序。不適用之對象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因此,國營事業及已依證交法規定定期申報之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可能公告為不適用該項申報規定之對象。

另,公司法修正原擬增訂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最後因考量本項規定恐將大幅增加企業法遵成本,決定本條文不予增訂。但上市櫃公司仍應留意金管會目前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上櫃公司(估約120家)自明(108)年起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藉以協助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因此。符合強制設置門檻之公司,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適用辦法規定並配合辦理。

綜上,面對本次公司法大幅修訂,企業對於新修規定之遵循,均應提早因應,並以符合法制規範為要,避免影響公司業務運作或股東權益受損等情事發生,造成企業不必要的困擾。

公司法修法重點整理

修法重點

修法前

修法後

無面額股

1.僅得採面額股

2.公開發行公司每股面額10元

1.得擇一採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

2.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得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惟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特別股特性

1.無表決權或與普通股相同一股一權

2.不得限制得被選為董事監察人

3.轉讓不得限制

1.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

2.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3.每股特別股得轉換多股普通股

4.限制轉讓

5.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盈餘分派

1.每年一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2.盈餘分派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均應經股東會決議

1.於每半會計年度或每季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2.以現金分派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企業籌資

1.發行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2.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可轉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3.公司非將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修正章程增加資本

1.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排除須減除無形資產之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完全排除不受限

2.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可轉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3. 刪除增資發行股份之條件

董監職權及董事會

1.公開發行公司始適用實質董事之規定

2.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3.每屆第1次董事會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於期限內召集,得由1/5以上當選之董事經許可自行召集

4.董事會無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規定

5.公司應設置至少董事3人,監察人1人

6.未明訂公司應依召集股東會之召集權人請求提供股東名簿之規定

7.董事會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監察人

1.非公開發行公司亦適用實質董事之規定

2.過半董事得於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召開時,即可自行召集董事會

3.每屆第1次董事會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於期限內召開,得逕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

4.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

5.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得訂明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2人者,準用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唯一法人股東之公司得不設監察人,股東2人以上之公司仍應設置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人數依證交法規定

6.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7.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於3日前通知,惟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股東權益及股東會

1.選(解)任董監、變更章程、解散、合併等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之

2.公開發行公司始適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又董監候選人提名應經董事會審查

3.除閉鎖性公司外,股東會應實際集會,又少數股東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召集股東會

4.股東應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1.增訂減資、撤銷公發、董事競業許可、盈轉、資轉等議案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適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另廢除股東提名之董監候選人應經董事會審查機制

3.放寬非公發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繼續3個月以上持股過半之股東得不經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4.非公發公司股東會,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或以信託契約約定受託人行使表決權

員工獎酬工具

1.公發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酬勞給付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至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現金增資新股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付對象僅限本公司員工,但公發公司依證交法規定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

1.放寬非公發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放寬並擴大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承購現金增資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付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財務報表簽證

1.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現行一定數額為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

1.增訂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數額及規模由主管機關另訂。

數位電子化

1.公發公司發行之股票得免印製

2.僅限書面受理股東提案

3.公文書以書面送達

1.非公發公司發行之股票亦得免印製

2.新增得以電子方式受理股東提案

3.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送達

國際化之環境

1.外國公司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應經認許

1.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

2.逕予申請在台分公司登記

洗錢防制規範

1.公司無須備置實質受益人之資料

2.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1.公司應每年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10%之股東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資訊平台,若有變動時須於變動後15日內申報

2.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予以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3.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4.廢除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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