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法修正草案要求揭露實質受益人之因應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月秀資深律師
本次公司法重大修正草案針對股東名簿所記載的顯名股東以外之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俗稱隱名股東或代持),是否應揭露實質受益人(beneficiary owner)之爭議,歷經新增又刪除後終於敗部復活,報載在今年11月中行政院與工商團體開會達成數點共識,確定公司需向經濟部設立或委託設立的資訊揭露平台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申報對象範圍將參考證券交易法第25條內部人定義,將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
政府與企業齊心化解實質受益人條款歧異,關鍵在完善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 / CFT)相關法規修訂,希冀民國107年第四季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相互評鑑時,擺脫我國際洗錢防制執行落後的形象。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才是關鍵,相關配套作業細節尚待主管機關進一步明定,諸如實質受益人定義、範圍、認定方式、申報範圍、資訊保密、以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或隱私權的緊張關係,考驗如何在執法效益和法令遵循成本間找到可行之路。
舉例而言,公司雖有申報實質受益人之義務,但資料來源仰賴股東自行聲明,則公司要求股東填具實質受益人資料,或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之權限或執行工具為何?其次,公司法適用對象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和一般公司,若有買賣、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股東名簿或實質受益人變更,一般公司得否比照《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要求特定資料作為變更要件?若股東拒不提供,建議新法或主管機關賦予公司拒絕變更或有權命提出之強制力工具,以免公司受罰。
實質受益人目前在洗錢防制相關子法的定義,是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法人股東者通常以直接或間接持股25%以上為標準。相較下,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司內部人應進行股權申報之股票,包括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除與實質受益人之範圍多所重疊外,如何區分「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和「提供或贈與資金或股票」之情形?得仰賴具體的交易文件和判斷標準,降低公司違法風險。
另一方面,現行公司法要求股東名簿應備置在公司或股務代理,並允許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得申請指定範圍抄錄影印。常見股東會委託書爭奪中訴請法院命提股東名簿,以及透過分析歷年來股東名簿變更資料察覺隱名股東之軌跡者,或在公司積欠債務時,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援引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第369-4條使股東/母公司應對公司債務負擔清償責任。依相同法理,實質受益人資料應得由股東或公司債權人申請閱覽抄錄,以便追究實質受益人可能依公司法所負之個人賠償責任。
不久後一般公司除股東名簿外,亦將備置實質受益人資料,供主管機關或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隨時調閱。為力拼107年反洗錢評鑑過關,執法力道勢必強化,以打破陽奉陰違的陋習。建議企業及早準備好一套完善可行的作業準則,辨識與認定實質受益人,輔以身分驗證程序,除應確認實質受益人資訊之真實性與及時性外,亦應確保上傳資料之保密性,以免無端捲入提供假資料涉嫌偽造文書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