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簡介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立法院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謹彙總修正重點如下表。同時提醒三點注意事項:

  1. 個人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股利金額及適用的邊際稅率選擇合併申報,可扣除股利抵減稅額(按股利金額8.5%計算,每戶上限8萬元),或採28%分開計稅。
  2. 修法後國內個人股東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將獲配股利保留在國內投資公司之總稅負為24%;修法後國內個人股東透過國外投資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將獲配股利保留在國外投資公司之總稅負為36.8%。再考量CRS及個人CFC可能實施的影響,國內個人股東可考量透過國內投資公司來投資國內公司。
  3. 股利所得新稅制自107年1月1日開始適用,惟外國股東享有之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可繼續適用至107年12月31日,外資持股比例高的公司應評估在107年度分配已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的盈餘,以讓外資股東的股利扣繳稅款可扣除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把握最後的節稅機會。

 

條文

原規定

修法內容

施行日期

第三條之一

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之扣抵

在兩稅合一制下,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本條刪除

(因廢除兩稅合一之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故刪除本條。)

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

第五條

所得稅稅率結構

綜所稅

綜所稅課稅級距為六級,其累進稅率分別為5%、12%、20%、30%、40%、45%

綜所稅課稅級距由六級,調整為五級,其累進稅率分別為5%、12%、20%、30%、40%

自107年度適用

營所稅

稅率:17%

稅率:20%;但中小企業課稅所得在50萬元以下者,分三年逐步調到20%

第十四條

綜合所得額之計算─第一類: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1. 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總額(=股利金額加可扣抵稅額)或盈餘總額(=盈餘金額加可扣抵稅額)
  2.  獨資、合夥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稅局核定所得額減除半數應納稅額)
  3. 一時貿易盈餘

 

營利所得

  1.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等)分配之股利金額或盈餘金額
  2. 獨資、合夥分配之盈餘(=稅局核定所得額)
  3. 一時貿易盈餘

 

自107年度適用

第十五條 第四項

配偶之合併申報─股利所得課稅

本項新增

  • 夫妻及同申報戶扶養親屬有a項之股利、盈餘須適用相同方式課稅
  • 自行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 股利、盈餘併入綜合所得課税(享有股利、盈餘8.5%之可抵減稅額,可用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税,每戶上限8萬元)
  2. 股利、盈餘按單一税率28%分開課稅

自107年度適用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扣除額

  • 標準扣除額9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萬元
  • 幼兒學前扣除額2.5萬元
  • 標準扣除額12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 幼兒學前扣除額12萬元

自107年度適用

第四十二條

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盈餘淨額

依法設立之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依法設立之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依法設立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例如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等),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金額或盈餘金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自107年度適用

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盈餘淨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本項刪除

(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依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八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在兩稅合一之設算扣抵制下,營利事業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正確計算並記錄股利可扣抵稅額

本條刪除

(因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故刪除相關條文)

自107年度適用

第六十六條之九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稅率:10%

 

稅率:5%

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適用

第七十一條

結算申報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以股利總額(股利金額加計可扣抵稅額)併計所得課稅,計算應納結算稅額時,可以減除獲配之可扣抵稅額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須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半數應納稅額
  • 股利、盈餘按上述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正規定申報納稅(二擇一)
  • 獨資、合夥組織要辦理結算申報,但不須繳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自107年度適用

第七十三條之二

非境內居住者抵繳稅額之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獲配之抵繳稅額,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本條刪除

 

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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