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稅務篇》2018年不可不知的新法規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林宜信會計師、胡雅晴協理

國內稅方面,許多法令於2017年皆作了修正,且配合法令施行之相關行政法規亦經陸續發布,因此以下彙總2018年不可不知的新法規如下:

一、全民稅改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017年首要的租稅變革,為財政部推動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該法案已於2018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內容說明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現制

新制

預計實施

改變投資所得稅制

境內個人股利所得

採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下列方式二擇一:

方式1: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方式2:併入綜合所得額

2018.1.1

股利扣抵稅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

方式1:無

方式2:以股利所得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抵減有餘可以退稅

2018.1.1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稅率

17%

20%;但營利事業課稅所得在50萬元以下者,分三年逐步調高至20%

2018年度

外資扣繳稅率

20%

21%(2018年過渡期間仍可抵繳已納未分配盈餘稅50%)

2018.1.1

減輕未分配盈餘稅及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10%

5%

2018年度

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方式

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半數,並以稅後淨利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所得直接併入資本主、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2018年度

調整綜合所得稅稅率及四項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稅率

5%-45%

5%-40%

2018年度

標準扣除額

90,000元

120,000元

2018年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28,000元

200,000元

2018年度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5,000元

120,000元

2018年度

 

二、產業創新條例針對有限合夥組織及天使投資人之租稅優惠

為因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加強營造產業創新環境,協助產業升級轉型,產業創新條例再度進行修正,其中就有限合夥事業、天使投資人等提供租稅優惠,以吸引資金投資,相關優惠簡述如下:

1. 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

配合有限合夥法制定施行,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其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之獎勵對象,其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與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僅能二擇一適用。

2. 有限合夥組織之創投事業得採穿透概念課稅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臺幣 (以下同) 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採低者) 等條件,得採穿透概念課稅,亦即有限合夥事業本身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所得歸於合夥人後,對合夥人課所得稅。符合規定者,自有限合夥事業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適用,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適用期間,以5年為限。

3.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之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其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三、進口貨物免稅門檻調降

海外網購族及網路商家要特別留意了,除了從2017年7月1日起,進口次數頻繁之低價貨物,半年內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則第7次起無免稅之適用外,自2018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免稅 (即免徵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 之門檻將由現行3千元調降至2千元,以減少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並維持租稅衡平。

四、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於2017年7月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並自2018年1月1日生效;日前財政部就公司型態設立之短期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新制採暫緩實施(未來若確定維持免稅則將發布新釋令),而自2018年起未立案補習班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須課徵營業稅。

五、個人對運動員捐贈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17年1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增訂之第26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而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並視有無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判定是否需計算捐贈限額。

六、外國人才延攬減稅優惠

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特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對於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簽證、居留、保險及退休等提供適用條件之放寬,並就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專業人才給予其來臺工作薪資所得之租稅優惠,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三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之施行

為使納稅者之權利保護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我國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訂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為期該法順利推動施行,於2017年9月8日發布同法施行細則,彙整二者之重要規定如下:

1.納稅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而同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就超過免稅額、標準 / 列舉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部分,始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而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且因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3.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6個月內答覆;

4.稅捐稽徵機關得按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核課稅捐,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惟稅捐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且調查方法須合法,並不得就實質課稅與推計課稅結果予以處罰;

5.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而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如發現原處分確有漏徵或短徵,除該事實已在行政救濟審理範圍者,仍得依法補稅或處罰;

6.增加對納稅者之協助與保護:(1)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程序時,被調查者可以委託代理人,也可以由輔佐人陪同。(2) 稅捐稽徵機關須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納稅者遭遇稅捐爭議時主動提供諮詢與協助。(3) 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審理因稅務案件所涉之行政訴訟,而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原則上應查明事證後在納稅者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4)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除上述修正與新制定之法規外,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台版CRS) 業經發布施行,而2017年度反避稅之相關辦法 -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PEM)、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CFC) 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個人CFC) - 業已發布,惟其施行日期尚待兩岸租稅協議、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執行情形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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