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淺談新市鎮開發條例租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戴群倫資深會計師、陳瑩倩協理
為開發新市鎮,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新市鎮開發條例』於86年間發布施行,並歷經幾年之修正。其中依該條例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劃定地區(現行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巿鎮包括淡海、林口、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新巿鎮),提供相關稅捐減免,以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有鑒於此,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依該條例規定於88年間會銜訂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並於99年間修正施行。為達到促進新市鎮土地開發及增加產業進駐誘因的目標,依新市鎮產業引進需求及參酌其他稅捐減免相關規定,該獎勵辦法經檢討後又於本年度1月26日修正發布,以利新市鎮之土地有效利用、爭取投資獎勵誘因及加速有利產業進駐。
以下謹彙總『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相關之稅捐減免重點:
1. 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項目 |
內容 |
適用對象(申請人) |
(1) 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於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範圍後,在劃定範圍內新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告劃定範圍內新設立分公司。 (2) 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投資抵減金額範圍及期限 |
申請人得於開始營運後,按下列規定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於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自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範圍之日起第11年以後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不予優惠。 |
投資總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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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購置期間及範圍 |
申請人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以開發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前購置者為限。但申請人於開發主管機關劃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範圍公告後至受理投資計畫前購置全新之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亦得抵減。 (1) 機器及設備之範圍如下:
(2) 建築物之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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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1) 申請投資計畫核定 ① 申請人應於開發主管機關劃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範圍公告後,依下列規定期限擬具投資計畫,送請開發主管機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②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2) 申請投資抵減證明 申請人應於開始營運後6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適用投資抵減證明,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定投資計畫失其效力。 (3) 申請投資計畫內容變更
(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投資抵減項目,並檢附投資抵減證明與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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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增值稅優惠
(1) 重購土地得辦理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適用稅捐減免地區劃定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其所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於開始營運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前述土地是指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且供該產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所定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定重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原所有權人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重購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對已核准退稅之案件及前項受通報之資料,應裝冊保管,每年應定期清查,發現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年內再轉讓或經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改作非獎勵範圍內產業之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2) 辦理程序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及合於重購退稅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重購土地及出售土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退稅之主管稽徵機關,應函請重購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有關資料後再憑辦理;其經核准退稅後,應即將有關資料通報重購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3 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優惠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述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綜上,投資人不可不注意相關的租稅優惠措施,以免權益受損。此外,應特別留意避免重複使用租稅優惠之相關限制: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有關機器設備之投資抵減,不可再適用其他租稅優惠,例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有關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投資抵減,以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有關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各項租稅優惠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