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企業併購之租稅疑義—合併篇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李惠先協理
企業併購有多種態樣,例如合併、分割、收購營業及資產、股份轉換、股份交換等等,雖目前我國訂有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法律,亦見稅務機關發布眾多解釋函令,針對併購產生之稅務處理以為規定,惟實務上仍有諸多問題及疑義尚待解決,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及主管機關於法令規範上再予考量。因受限於篇幅,本文謹先針對企業併購態樣中之「合併」,列舉其中幾項租稅疑義向讀者說明如下:
1. 虧損扣抵方面之疑義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8條,公司合併時,各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各期虧損,均應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公司股權之比例,來計算得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扣抵之金額。
2. 消滅公司合併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是否仍有要求其申報之必要,建議稅務機關可再予思考
現行公司合併,所得稅法令已要求合併消滅公司應就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部分,視同分配盈餘予股東而開立股利憑單,並得隨同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帶給股東。雖消滅公司於被合併時免經清算程序即消滅,惟上開規定極為類似公司清算完結時結算股東投資利益之作法。
3. 適用IFRS下所計算之商譽,於稅上列報攤折時將衍生額外之稅務疑義
在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下,商譽之計算若採公平價值法,則不具控制力之股權及在併購前原持有被併購公司之股權部份,亦將以公平價值評價,故與實際付出之併購對價未必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