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分析
柬埔寨投資介紹(下篇)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韓馥璟經理
一、 柬埔寨稅制介紹
1. 個人稅
柬埔寨居住者 需就其境內薪資所得及海外所得課稅,由雇主於次月15日前扣繳之,無年度申報之需要。
2. 公司所得稅
依據柬埔寨2003年3月修訂之稅法(Law on Taxation)以及利得稅條例(Prakas on the Tax on Profit),納稅義務人包含所有於柬埔寨境內有營運之法人,包含公司、政府組織、宗教、非營利組織以及有常設機構之法人。
3. 扣繳稅款(withholding tax)
分別依照居住者公司及非居住者公司,需按照下表之稅率進行扣繳。
4. 營業稅
柬埔寨於1999年起課徵加值營業稅,每月20日前需向政府申報。
5. 反避稅條款
(1) 依柬埔寨稅法規定,柬埔寨稅務總局有權要求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
(2) 目前雖無移轉訂價之規定,惟依柬埔寨稅法規定,柬埔寨稅務總局有權調整公司之關係人交易(關係人定義為持股超過20%之公司)。
(3) 對於受控外國公司(CFC)及資本弱化目前則無相關規定。
因柬埔寨目前並未與任何國家簽立租稅協定,故就租稅規劃之角度而言,並無特定有效率之投資架構。惟若以台灣母公司稅負遞延效果之考量,則可以海外控股公司間接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