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金融業營業稅之本業、專屬本業及非專屬本業收入探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李惠先副總經理
為健全我國財政,政府遂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營業稅稅率5%,並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用以界定何謂「本業」,及何謂「專屬本業」。由於金融業跨業經營現象普遍,在判定本業、專屬本業及非專屬本業時,在界定上頗有疑義。
茲針對下列議題進一步探討稅務機關之認定:
1、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中出借人向借券人收取之借券費用
依據財政部99.6.11台財稅字第09900184820號函,該費用係屬出借人銷售勞務行為所收取之代價,應繳納營業稅;惟,若係將海外有價證券出借與境外借券人時,當境內出借人屬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時,適用零稅率;屬非加值型營業稅者,則按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繳納5%之營業稅。
然而,同一情況下,加值型營業人可採用零稅率,非加值型營業人卻要採用5%,是否公平?值得探討。
2、銀行協助銷售保單而向保經或保代公司收取之服務費
銀行業於考量營業稅之節稅效果,多擬整併自家集團之保經或保代公司以成為銀行之一部門,並向保險局申請核准兼營保經或保代業務,完成後即可就保經或保代銷售保單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惟,不論是銀行協助銷售保險或保經保代協助銷售,服務本質相同,稅率不同是否合理,值得探討。
3、銀行收取與信用卡相關之各項費用
信用卡業務機構有辦理信用卡帳戶結餘代償業務所收取之「設立費」及「帳戶管理費」,如係以利率表彰,屬利息收入性質者,核屬銀行業經營本業收入,依2%稅率(103.7.1修法以後為5%)計徵營業稅,如係屬手續費收入性質者,則屬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應依5%稅率計徵營業稅。惟,目前信用卡發行業務已為銀行之核心業務,是否有主張適用本業稅率之空間,頗值得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