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印度/俄羅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協理 節譯

印度

高等法院確認模里西斯居住者證明可作為適用租稅協定之證明文件

印度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Punjab and Haryana High Court)於2015年8月26日針對Serco BPO Private Limited之案件做出判決:該院認定模里西斯稅務機關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tax residence certificate)足資證明其居住者身分,並可適用印度/模里西斯租稅協定之優惠。除非印度其他邦區有出現與此案相反之判決,否則此高等法院之判決也將適用於印度其他邦區。

依印度/模里西斯租稅協定第13(4)條規定,模里西斯公司出售印度公司股權而取得之資本利得將無須於印度課稅,但因模里西斯國內法並未對資本利得課稅,故該資本利得於模里西斯當地亦免徵所得稅。過去許多投資人取道模里西斯投資印度,係考量印度/模里西斯租稅協定一方課稅之規定及模里西斯國內法資本利得免稅之優惠,然而這些主張有時會與印度稅務當局之看法相左。

關於租稅協定濫用(treaty shopping)之議題,高等法院係依據最高法院Azadi Bachao Andolan之判例作出判決。

俄羅斯

法院判決確定稅局對跨國授權交易之立場

莫斯科仲裁法院(Moscow District Arbitration Court)於2015年6月11日做出一份具爭議性之判決,內容說明若跨國品牌及技術授權交易並非由國外品牌及技術持有者直接授權予俄羅斯公司,而是藉由另一被授權之外國關係企業再轉而授權予俄羅斯公司時,則俄羅斯公司支付予該外國關係企業之權利金費用將不得認列以費用扣除。該法院之判決係確認兩個低階法院之判決及俄羅斯稅局之立場。

本文將概述該判決,並針對跨國企業向俄羅斯子公司收取權利金之潛在風險提出建議。

本案為俄羅斯法院首次將納稅義務人由獨立法律個體重分類為一外國公司之辦事處,進而否准納稅義務人適用權利金費用扣除之判決,該判決亦可能引發其他外國公司透過俄羅斯子公司在當地營運之潛在稅務風險。基於俄國政府近期積極打擊避稅之政策,俄羅斯稅局持續嚴格檢視跨國公司授權交易安排。2014年底推動新法時已納入「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之觀念,並賦予俄羅斯稅局更強力之法源基礎,使其可挑戰受益所有人就俄羅斯來源所得所持之立場。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