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海外資金與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陳建霖協理

台版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將於2019年1月開始啟動既有金融帳戶之盡職審查程序,且預計於2020年9月開始進行第一波資訊交換,而CRS的盡職審查機制,在AEOI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交換模式下,各地金融機構將收集非當地稅務居民之金融帳戶資訊,並透過金融資訊交換制度將其帳戶資訊交換至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民國的稅務主管機關,以落實納稅義務人合規申報其海外資產及所得之目的。台商若過往在海外事業有較積極性的稅務導向之海外資金操作及持股架構,宜儘早考量海外資金安排及重組方案,以因應未來的稅務風險。以下將分別針對海外台商企業兩大核心目標,企業永續經營及家族傳承計畫進行海外重組的說明。

一、     企業永續經營

過往海外台商企業經常利用境外第三地區貿易公司進行三角貿易,而主要營運地在台灣境內,而依據2016年7月新修訂的所得稅法第43-4條,此境外貿易公司交易模式未來即可能涉及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進而產生需在台灣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

另海外台商企業常利用境外第三地區控股公司,進行海外的投資,而當境外控股公司獲取鉅額的海外投資利潤,通常不匯回台灣境內,在現行的規定下,仍可享有遞延稅負的優勢,惟在2016年7月修訂的所得稅法第43-3條,相關的受控外國子公司的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當台商的海外資金在境外金融帳戶的操作及安排,主要係透過上述兩類境外公司運營架構進行安排,此類傳統海外經營模式是否可達到企業永續經營目標,將遭受重大的挑戰,主係因未來境外金融帳戶的所在國金融機構將依照CRS標準,蒐集相關銀行帳戶資訊並透過AEOI機制,與台灣稅局進行定期自動資訊交換,一旦台灣反避稅法規實際管理處所及受控外國子公司規定開始實施,上述海外台商若尚未重組為合規經營模式,則可能將成為稅局稽查的重點對象之一。

二、     家族傳承計畫

上述傳統海外經營模式的相關的資金流量及存量,例如境外公司股利分配,股東往來及私戶公用等安排,除了上述公司實體層級的稅務風險外,亦將延燒至個人股東層級的稅務風險,而對於家族傳承計畫,最主要的影響因素為海外資產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過往,台灣稅局對於海外資產存量或相關資金流量的移轉,例如贈與或遺產並未掌握太多有效的稽徵方式,主係因未能取得境外遺產及財產資訊,故未來可預期未申報之贈與及遺產等家族傳承移轉方案,亦將成為稅局稽查的重點對象之一,故在稅務資訊尚未實際交換前,宜儘早規畫評估家族傳承計畫,以降低未來對於家族傳承計畫的稅務衝擊。

綜上相關AEOI、CRS及相關反避稅法令,建議海外經營的台商宜盡快評估目前的海外資金相關的流程及投資架構,在未來稅務資訊透明的情況下,配合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家族傳承計畫兩大核心目標,發展並執行可行的海外重組方案,以因應未來的稅務風險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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