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綜所稅年度匯算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提醒台籍人員年終獎金及董監酬勞的申報方式

【2020/04/07,台北訊】近期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系列關於個人綜合所得(包含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辦稅指引、常見問題及政策百問百答的通知。勤業眾信指出,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不斷朝著量能課稅原則修訂,中國大陸的台籍人員首次進行匯算時,應了解個人所得來源、申報範圍,以及掌握法令過渡期新舊內容差異並進行實際試算;同時,也留意董監事費用等常見申報錯誤,以謹慎且正確地選擇最適合的申報方式。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表示,辦稅指引及常見問題說明何種情形及何時需辦理年度匯算?要去何處辦理?準備什麼資料?如何辦理?以及,如何申請退稅或補稅等操作準則。政策百問百答則是針對四項綜合所得、專項附加扣除、捐贈、稅收優惠及境外所得抵免等作詳細說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提醒,中國大陸的台籍人員在進行首次綜合所得匯算時,除要了解個人所得來源及申報範圍外,更應掌握正確申報及法令過渡期的選擇權利。常見申報錯誤的就是董監事費用,台幹除了提供勞務支領薪資外,經常兼任當地公司之董監事職務,董監事費用要申報「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經常發生申報錯誤。政策百問百答中明確說明,個人擔任公司董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取得的董事監費用,應按「勞務報酬」項目徵收;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監事的,應將董事監費用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林淑怡指出,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年164號),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給予部分舊的優惠政策三年過渡期的選擇權利,中國大陸台幹經常使用的就是年終獎金計算的優惠政策。換言之,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過渡期間,台幹有權利選擇按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或舊的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年9 號)計算年終獎金。

徐曉婷補充,舉例來說:居民個人小陳 2019 年 1 月從公司取得 2018 年度全年績效獎金人民幣 48,000 元,2019 年全年工資人民幣 120,000 元,不考慮三險一金之專項扣除且無其他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為人民幣 12,000 元。在新法令下小陳應繳納人民幣7,080元,而舊法優惠下只要繳人民幣6,870元,稅負差異為210元(詳註解)。建議台幹應事前瞭解新舊法令差異並試算後,在過渡期間選擇適合的申報方式。

林淑怡指出,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不斷朝著量能課稅及反避稅趨勢修訂,建議中國大陸台幹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應謹慎及確實,並與受雇企業做好充分溝通,確認雙方對於所得申報內容、計算方式及相關福利都有一定的共識,必要時應盡速溝通與調整。

 

Ø   註解: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人民幣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1)舊法如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 48,000 元單獨計算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8,000÷12=4,000(適用稅率 10%,速算扣除數 21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10%-210=4,590

 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12,000)× 10%-2,520=2,280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590+2,280=6,870 元

(2)新法如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 48,000 元併入 2019 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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