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稅捐稽徵法修法之重點筆記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周正國協理

台灣稅捐稽徵法自65年間制定公布後,期間雖歷經多次修正,但隨著社會環境變遷、相關法規陸續制定及修正,專家學者建議檢討修正之呼聲亦不斷,因此,財政部遂提出高達27條之修正草案以通盤檢討,同時以「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作為此次修法之三大重點目標。而該等修正草案不僅已於110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更已送入立法院審議而完成初審;然而立法院初審時雖然就大多數修正條文係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但朝野立委與財政部對部分條文之態度卻十分分歧,而有待後續之協商。

茲就該等修法草案,對納稅義務人幾項較具影響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

為保障稅收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之目的,而提出修法由現行規定之「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且總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將可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2.增訂得申請分期繳稅事由:

增訂第26條之1有關放寬納稅義務人於「一、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三、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等情形下得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以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稅。

3.調降暫緩執行繳稅比例:

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對於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等債權發扣押命令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規定,將有關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4.修法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針對重大逃漏稅則加重處罰:

就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一般逃漏稅案件,除維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財政部並提出修法草案將罰金由現行條文之6萬元以下提高至500萬元以下,惟經立法院初審後將罰金再提高至1,000萬元以下。此外,針對達一定金額之重大逃漏稅者,則修法增訂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達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

5.修正退稅請求權期限:

針對於錯誤溢款申請退稅期間之規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係規定依照屬於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抑或屬於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明定退稅期限為「5年」或「無期限」。而財政部所提出之修法草案則以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及基於法律安定性等考量,而一律將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之退稅期間規定為「10年」;但財政部所提出之修法版本,係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之退稅情形,也限縮退稅期限為10年,顯然將對納稅人造成不利之後果,恐屬立法倒退之舉,而立法院初審時部分委員亦持相同見解,而認為應維持現行規定不設時限,抑或另外提出修正期限為15年等修法版本。

依目前修法進展,立法院預計於今年年底前通過稅捐稽徵法之修正草案,而觀此次稅捐稽徵法之修正,無論已經立法院初審通過有關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或提高逃漏稅刑事罰等內容,抑或需待朝野進一步協商有關退稅請求權期限之修正條文,皆將對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有所影響,實應持續予以關注最終修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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