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日本:稅務機關加強對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之消費稅查核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自2015年10月1日數位服務開始納入消費稅課稅範圍以來,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Foreign Digital Service Providers)於日本繳納消費稅(Japan Consumption Tax)已超過四年。

日本稅務機關最近加強對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之查核力道,以期能極大化消費稅稅收。稅務機關首先向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發送問卷,要求其提供基本資料,例如: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之實收資本額、註冊地址及對日本消費者之銷售額等。根據媒體報導,若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被認定為消費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未回覆問卷或未支付後續經查核確定之消費稅應付稅款,則稅務機關將要求執行扣押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之資產(例如:對日本客戶之應收款),用以抵繳其所積欠之消費稅。

消費稅納稅義務人之身份認定與遵循義務

在日本,企業必須透過多項測試來自我評估其消費稅納稅義務人身份(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或免徵消費稅企業)。若認定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外國公司必須在課稅期間(通常與會計年度一致)結束後兩個月內申報消費稅申報書,並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納消費稅款(大致按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計算)。即使外國公司在日本沒有實體處所、辦公室或分支機構,該外國公司仍有可能是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數位服務納入消費稅課稅範圍

自2015年10月1日起,基於消費稅目的,數位服務提供地已由數位服務供應商所在地改為服務收受方所在地。在過去,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提供予日本客戶之數位服務並不在消費稅課稅範圍,但現在則必須按消費稅一般標準稅率課稅。現行稅率為10% (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8%調整為10%)。

「數位服務」定義為透過任何經由電信網絡提供之服務,包括:

  1. 透過網路提供之電子遊戲、電子書、電子報紙、電子期刊、音樂、影片及軟體(包括各類型應用程式);
  2. 該服務允許客戶使用網路雲端上的軟體或資料庫;
  3. 線上廣告服務;及
  4. 透過電信網絡在一定期間內提供之諮詢服務。

 

分類為B2B或B2C服務

根據消費稅法對數位服務之相關規定,外國企業提供之服務是B2B (企業對企業)還是B2C (企業對消費者),適用不同之消費稅規定。

反向稽徵適用於B2B數位服務,服務收受方(而非服務提供方)需考慮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如果數位服務被歸類為B2C服務,則外國供應商向日本客戶收取之服務報酬需內含消費稅。若外國供應商在相關會計年度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則此項服務報酬應納入消費稅銷項計算。

因此,如果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提供之服務歸類為B2B服務,則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毋須繳納消費稅,而由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之服務收受方承擔納稅義務。反之,若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提供之服務被歸類為B2C服務,則即使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在日本沒有實體處所、辦公室或分支機構等,也必須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稅務查核

在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進行消費稅納稅義務人自我評估之期限屆滿後,稅務機關會遞交問卷予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要求其回覆該問卷。如果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向稅務機關回覆之問卷內容顯示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可能須繳納消費稅,則稅務機關將啟動稅務查核。

針對在日本沒有實體辦公處所、辦公室或分支機構等外國企業之查核通常係透過該外國企業在日本之指定稅務代理人進行,該代理人將代表該外國企業回覆稅務機關所要求提示之資訊及文件。在完成查核之前,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通常可以選擇提交消費稅申報書,抑或是等待稅務機關發出核定通知(這兩種做法都需要負擔利息和罰款)。若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收到稅務機關之核定通知但不服核定內容,則可以向稅務法庭及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近期媒體報導,若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未繳納應納稅款,則稅務機關將可要求執行扣押其資產。這可能會對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之財務狀況和聲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此舉並顯示稅務機關對不遵守消費稅法規之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採取越來越強硬之作法。

評論

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透過平台向日本消費者提供遊戲及電子書,可能被視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因此,應盡快確認其消費稅納稅義務人之身份狀態與潛在之消費稅納稅義務。

儘管稅務機關調查問卷之正式公文為日文,但亦提供英譯本,外國企業非使用日語之員工應重視此一問卷之重要性,必要時在日本指定稅務代理人,確保及時提供適當之問卷回覆及支付任何應納消費稅額。即使是延遲提交消費稅申報書,只要在稅務查核之前提出,外國企業仍可能可以降低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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