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境外數位服務供應商服務稅稅籍登記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若境外服務供應商提供予馬來西亞消費者之服務符合服務稅(Service Tax)定義之數位服務範圍,且年營業額達50萬馬幣稅籍登記門檻,該境外服務供應商可經由國稅局網站遞交服務稅稅籍登記之申請。

馬來西亞財政部同時也公佈服務稅規定(Service Tax Regulations)及解釋令,以提供數位服務課稅相關程序及細部規定。雖前述規定多數內容已反映於數位服務課稅指引(Guide on Digital Services),但仍有部分有關申報作業重要訊息於本次公告,尤其是數位服務稅稅表(DST-02),表格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服務稅稅籍登記和申報

數位服務稅稅籍登記申請表和數位服務稅稅表皆要求境外服務供應商說明其提供予馬來西亞消費者之數位服務型態。數位服務課稅指引內容說明數位服務有以下態樣:

  1. 軟體及電子遊戲與應用軟體
  2. 音樂及電子書與電影
  3. 線上廣告平台
  4. 搜索引擎和社交網路
  5. 資料庫及網站託管(hosting)
  6. 網路電子通訊
  7. 線上訓練
  8. 其他
評論

對境外服務供應商而言,要符合已公布之申報要求可能是個挑戰,目前對於稅務機關要求如此詳盡申報資訊之原因未明,特別是境外服務供應商必須從其產品及服務項目辨認出服務收入,再從其服務收入分類出前述八種服務態樣,並於各個季度申報各類服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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