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紐西蘭:海關關注移轉訂價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紐西蘭進口人若於貨物進口後需調整貨物進口價格,可能因原先完稅價格低報而導致低報營業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及進口關稅而被處以相關罰鍰。這是因為當貨物自海外關係企業進口,因移轉訂價規定而必須於進口後調整貨物價格時,可能導致需補繳營業稅或關稅。然而,自2018年10月1日起,針對上述情況,已有部分進口人使用暫定價格機制(provisional value scheme),以避免因進口後之價格調整而產生罰款及利息。
何謂移轉訂價
移轉訂價係指位於不同稅務管轄區之關係企業針對有形商品移轉、服務提供、資金運用或無形商品移轉等關係人交易訂定價格之過程。
移轉訂價與關稅之關聯性
就關稅而言,關係企業之貨物移轉價格及某些加計費用項目(例如:權利金)會直接影響進口申報之完稅價格(customs value)及進口營業稅。對於自關係企業進口之貨物,基於關係企業間存在特殊關係,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可能與其他相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因具競爭誘因而有所不同。關稅為從價課稅,移轉訂價之價格越低,進口人需繳納之關稅及進口營業稅越少。對企業而言,關稅及一定程度之進口營業稅可說是一種影響企業利潤及競爭力之成本費用。
然而,針對關係人交易價格和完稅價格兩者如何調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之移轉訂價方法與世界海關組織估價協議(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Valuation Agreement)採用之方法,兩者並無交集,因而使進口人無所適從。
2018年關稅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 2018)
由於1996年關稅法早已不合時宜,紐西蘭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行2018年關稅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 2018);新法其中一項變革即為當進口人於貨物進口時無法確定進口貨物之價格,或已知該貨物之完稅價格可能於進口後改變時,即允許已註冊登記之進口人於貨物進口時,得先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適用暫定價格(provisional customs value)。
首先,進口人必須確認貨物進口情況是否可適用此一機制。如情況可適用,進口人需先判定其是否符合自動適用資格而僅通知紐西蘭海關即可、抑或該進口人需向海關遞件申請適用。
若進口人不適用暫定價格,則依據2018年關稅法,進口後之價格調整須繳納因低報營業稅及關稅所產生之補償性利息(compensatory interest),並可能被加計滯納金。
新法提供下列三種進口人符合自動適用暫定價格之情形,包括:
- 移轉訂價之價格係依據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產生;
- 進口人支付與該進口貨物相關之權利金或授權金;或
- 進口人須支付報酬予其他交易人。
若適用暫定價格機制,進口人則需在適用暫定價格申報之該會計年度截止日後12個月內,提供海關其適用暫定價格之貨物最終價格。舉例而言,若會計年度截止日為2019年3月31日,進口人則需於2020年3月31日前申報該年度所有相關貨物進口之最終完稅價格及繳納應補徵之關稅或退還溢繳之關稅。至於因暫定價格及最終價格不同而導致之稅額差異,則毋須再支付補償性利息。
進口人無法符合自動適用資格
進口人符合適用暫定價格機制但並未符合自動適用資格時,可提交暫定價格適用申請予海關,取得海關核准後方得以暫定價格作為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
新法之改革係為使企業同時符合關稅及移轉訂價之規定,該規定將促進海關和內地稅局之移轉訂價團隊雙方更進一步之合作。
進口人應立刻考慮適用暫定價格機制
若移轉訂價合約包括貨物之供應及取得(例如:進口人為一關係企業,且有跨境進口貨物之安排),則該進口人應即刻開始考慮適用暫定價格機制。申請適用之文件包括決定暫定價格之移轉訂價方法,及闡明進口時最終貨物價格無法確認及相關原因。